一、行政許可內容
許可在深圳開辦藥品零售企業。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第十四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4日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第十二條、第十六條;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2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公布)第三條、第十四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符合藥品零售企業合理布局相關規定的準予籌建,符合藥品零售企業開辦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符合《深圳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籌建許可合理布局審查規范》;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不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藥品零售企業,允許其注銷原企業并在原經營地址開辦法人企業,此情況可不受《深圳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籌建許可合理布局審查規范》限制,但該法人企業需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衛生部令第90號);
(七)符合《深圳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13年修訂)》(見附件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深圳市藥品零售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公布)第二章、第三章。
五、申報材料、要求及時限
注意事項:
在遞交書面申報材料前,應通過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業務應用系統()網上提交行政許可預審申請,預審通過的,企業在提交紙質申請材料時須同時提交該預受理號。
申報材料 |
申報材料要求 |
備注 |
1、《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
①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或加蓋企業公章的申請表; ②單體藥店必須由企業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核實身份證原件并交復印件)。 |
原件1份 |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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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3、《GSP認證證書》注銷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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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4、《GSP認證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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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5、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 |
①申請企業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即經辦人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本人的),提交《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原件。 ②單體藥店必須由企業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核實身份證原件并交復印件)。 |
原件1份 |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七、決定機關
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八、程序
注銷:申請人提出申請→受理→審查申請材料→作出是否同意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意見→同意的,予以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九、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有效期5年。
十、法律效力
憑《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十一、收費
不收費
十二、年審或年檢
無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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