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提交材料:
(一)內資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須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申請表》(原件1份)。
2.具體變更事項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1)變更公司名稱:
①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
② 市市場監管局的《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復印件1份)。
(2)變更組織形式:
①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
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③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變更公司組織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項)(原件1份)。
④ 市市場監管局的《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若名稱不變可不提供)(復印件1份)。
⑤ 公司資產評估報告(原件1份)。
(3)變更注冊資本:
①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
②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項)(原件1份)。
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包括擬增資金額、變更前后股東和股權結構變動等)(原件1份)。
④ 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⑤ 法人股東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和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⑥ 自然人股東的行業背景說明及證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文件以及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⑦ 《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承諾書》(原件1份)。
(4)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① 住所或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調整業務范圍:
①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關于企業調整業務范圍的決議(原件1份)。
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③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調整業務范圍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項)(原件1份)。
(6)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① 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原件1份)。
②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由擬任人簽署的陳述書和任職之后將守法盡責的承諾書(陳述書應當包括擬任人無犯罪或其他不良行為記錄,擬任人或其配偶無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擬任人與擬擔任職務不存在利益沖突等內容)(原件各1份)。
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復印件1份)。
(7)變更法定代表人:
①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關于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決議(原件1份)。
② 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行業背景說明及證明材料,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文件以及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復印件1份)。
(8)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①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
② 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
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④ 擬出資法人股東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和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⑤ 擬出資自然人股東的行業背景說明及證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文件以及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⑥ 《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承諾書》(原件1份)。
(9)公司合并:
預申報材料:
① 公司合并協議(原件1份)。
② 各合并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原件各1份)。
③ 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公司驗資報告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各1份)。
④ 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各1份)。
⑤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擬合并公司的基本情況,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業務范圍、股東名稱及持股數額和比例等內容)(原件1份)。
預申報獲準并在省級以上報紙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繼續申報須提交的材料:
① 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其他省級以上報紙3次登載合并公告的報刊(原件各1份)。
② 企業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③ 合并方案(包括債權債務處置計劃、或有債務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
④ 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1份)。
⑤ 合并后公司擬任董事、監事、法人代表、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要求同變更公司董事、監事、法人代表、高級管理人員申請材料)。
⑥ 合并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⑦ 合并后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10)公司分立:
預申報材料:
① 擬存續、新設的公司簽訂的分立協議(原件1份)。
②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原件1份)。
③ 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驗資報告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各件1份)。
④ 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各1份)。
⑤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擬分立公司的基本情況,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設及存續公司的注冊資本、業務范圍、股東名稱及持股數額和比例等內容)(原件1份)。
預申報獲準并在省級以上報紙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90天后,繼續申報須提交的材料:
① 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其他省級以上報紙3次登載分立公告的報刊(原件各1份)。
② 企業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③ 分立方案(包括債權債務處置計劃、或有債務保障措施,財產分割安排等)(原件1份)。
④ 分立后新設及存續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各1份)。
⑤ 分立后新設及存續公司擬任董事、監事、法人代表、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要求同變更公司董事、監事、法人代表、高級管理人員申請材料)。
⑥ 分立后新設及存續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⑦ 分立后新設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各1份)。
(11)修改章程:
①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關于修改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
② 說明文件(應當載明變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變更內容及新舊章程對照表等內容)(原件1份)。
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二)外資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須提交的材料:
外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變更,其申請材料除驗資報告外與內資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時按要求向市經貿信息委外商投資管理處遞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申請材料(具體要求參照市經貿信息委網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欄目相關內容。
(三)已設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轉變為融資性擔保公司須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申請表》(原件1份)。
2.公司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附法人代碼證、法人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貸款卡復印件,公司最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原件1份)。
(1)業務經營情況(包括注冊資本、累計擔保金額及業務筆數、期末擔保責任余額及業務筆數、主要業務、擔保收入、投資等其他業務收入、經營利潤等)。
(2)風險管理情況(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賠償準備金提取情況,重大代償損失和投資損失情況等)。
3.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成立公司基本情況、高管及從業人員配置情況、市場分析、設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4.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內容包括經營機制、目標市場、業務規模、盈利能力、利潤分配預案、內控機制及控制目標、準備金提取方案等)(原件1份)。
5.公司章程草案(內容應當體現《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要求)(復印件1份)。
6.公司組織架構及其各部門之間的制度安排(內容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99號)有關要求制定)(原件1份)。
7.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企業法人出資人名錄、自然人出資人名錄、社會組織出資人名錄)(原件1份)。
8.有法定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驗原件)。
9.市市場監管局的《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10.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如果營業場所與注冊場所不一致,要分別提交)(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融資性擔保公司承諾書(原件1份)。
12.持有5%以上股權法人股東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和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13.持有5%以上股權自然人股東和法人代表的行業背景說明及證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文件以及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14.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關于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原件1份)。
15.《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由擬任人簽署的陳述書和任職之后將守法盡責的承諾書(陳述書應當包括擬任人無犯罪或其他不良行為記錄,擬任人或其配偶無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擬任人與擬擔任職務不存在利益沖突等內容)(原件各1份)。
16.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文件(原件各1份)。
外資(含合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轉變為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內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時按要求向市經貿信息委外商投資管理處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申請材料(具體要求參照市經貿信息委網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欄目相關內容),以上材料須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