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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位置: 首 頁 >企業少繳已扣個人所得稅行為應定性為偷稅
時間: 2015-01-08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2014年,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對轄區內某制造業企業實施了立案稽查。該公司主要從事塑膠模具、塑膠制品、滑雪用具等的設計、制造,產品全部外銷。
稽查人員詳細核對該公司的工資表、明細賬以及用工合同等資料后發現,該公司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非由員工個人負擔,而是由公司全額負擔,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會計處理上直接計入了“管理費用”科目。該公司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發給員工的不含稅應發工資,未將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工資收入后再計算繳納個稅,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90萬余元。
最終,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補了該公司少繳納的已扣個人所得稅90萬余元,并處相應罰款、加收滯納金合計69萬余元。
稅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案中的某制造業企業與雇用員工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約定支付工資為稅后工資,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負擔,因此,稽查認定該企業少繳個人所得稅為“已扣未繳”,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其少繳已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定性為偷稅,據此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稅務機關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應及時準確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企業與員工約定工資為稅后工資,應將不含稅工資換算為含稅工資收入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切莫因不懂稅收政策而造成偷稅后果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