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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位置: 首 頁 >房屋產權不清晰,實際使用人應繳稅
時間: 2015-01-08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轄區內某培訓中心2011至2012兩個年度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稽查人員調取了該公司的賬冊、憑證、會計報表等涉稅資料,就相關涉稅問題、公司的經營情況以及納稅情況對其財務負責人進行了詢問,發現該公司2011至2012年度經營使用某山莊建筑,并于2012年11月將該棟建筑入賬,賬面原值為20588475.92元。經核實查明,該棟建筑由于歷史原因房屋產權不明晰,且尚未辦理產權證明。該培訓中心作為實際使用人,已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使用,構成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經查實,2011至2012年度應申報繳納房產稅345886.40元,但實際并未申報繳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七條,《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最終,針對該公司少繳房產稅的行為,該局作出了追繳房產稅345886.40元、加收滯納金75489.71元、罰款172943.20元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
稅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屋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稅務人員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房屋產權不明晰的,作為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應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