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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5-01-14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關于發布《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施辦法》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通知》(稅總發〔2014〕15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稅務登記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77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定了《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聯合辦證業務規程的公告》(2014年第1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施辦法
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范圍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范圍包括:設立稅務登記(包括單位納稅人、個體經營納稅人、臨時稅務登記)、首次稅種核定、變更稅務登記(含跨區遷移)、注銷稅務登記、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證件遺失處理、驗換證管理。
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業務規則
(一)設立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業務,應填寫《稅務登記表》,向受理單位申請設立稅務登記,按統一要求提供或交驗有關證件、資料。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受理單位應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受理單位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納稅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信息屬于監控范圍的,受理單位應先受理其稅務登記,按規定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并進行稅種核定,暫不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同時,向納稅人開具《稅務登記證件受理回執單》。
信息監控范圍及其解除程序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在系統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戶記錄,列入信息監控范圍。
受理單位應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受辦理非正常戶解除手續。監控解除后,受理單位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對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信息因被盜用而列入非正常戶信息監控范圍的,納稅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公安機關開具的報警回執報受理單位。凡提供公安機關報警回執的納稅人,可暫不辦理非正常戶解除,受理單位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報警回執資料由稅務登記崗做影像處理。
2.通過公民身份證核查系統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信息進行比對,結果不符的列入信息監控范圍。能夠通過二代身份信息驗證儀器當場驗證其證件真偽的,不列入信息監控范圍。零散稅收納稅人以及納稅人持護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證辦理稅務登記的,暫不進行身份信息比對。
列入身份信息比對不一致監控范圍的,受理單位應告知納稅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戶口本(原件、復印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監控解除后,受理單位核發稅務登記證件。戶口本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由稅務登記崗做影像處理。
逾期登記的純國稅戶應在深圳國稅局受理單位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業務;逾期登記的純地稅戶應在深圳地稅局受理單位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業務。
扣繳義務人登記由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受理單位分別辦理,不納入聯合辦證業務范圍。納稅人有房屋、車船、土地的,需就有關財產單獨到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源登記。
(二)首次稅種核定。受理單位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業務的同時,應根據納稅人經營范圍分別核定納稅人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管轄的稅種。
純國稅戶核定稅種包括屬深圳國稅局管轄的全部稅種;純地稅戶僅核定屬深圳地稅局管轄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其他稅種暫不核定;共管戶核定稅種包括深圳國稅局管轄的全部稅種和深圳地稅局管轄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其他稅種暫不核定。
稅種變更業務由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分別辦理,不納入聯合辦證業務范圍。
(三)變更稅務登記(含跨區遷移)。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向受理單位申請變更稅務登記,按統一要求提供或交驗有關證件、資料。
為保證納稅人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基礎信息的一致性,原通過各自核心征管系統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業務時,受理單位應先在聯合辦證平臺比對納稅人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征管系統的基礎信息,再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具體項目。比對規則如下:
對稅務登記的關鍵字段信息比對不一致的,納稅人應填寫《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基礎信息比對確認表》(附件,表中項目均為關鍵字段,未列明的項目為非關鍵字段),并蓋章確認。若納稅人確認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任何一方信息為準確的,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資料;若納稅人認為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信息均不準確,需要另外填寫確認的,必須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提交資料的具體種類按照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交的資料執行。
對稅務登記的非關鍵字段信息比對不一致的,該字段以深圳國稅局信息為準;深圳國稅局無信息的字段,以深圳地稅局信息為準。是否屬于關鍵字段信息,由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判定,并明示在聯合辦證平臺中。
通過聯合辦證平臺實行信息比對的納稅人,受理單位應收回其持有的全部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換發統一更新后的聯合辦理的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注冊地址變更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跨區遷移)的,除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均可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任一受理單位辦理。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跨區遷移由納稅人遷出地深圳國稅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注:跨區遷移是指納稅人跨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變更)。
因經營范圍變更,納稅人由共管戶變更為純地稅戶,需在深圳國稅局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原由深圳國稅局發放的稅務登記證由受理單位收回;納稅人由共管戶變為純國稅戶,需在深圳地稅局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原由深圳地稅局發放的稅務登記證由受理單位收回;納稅人由純地稅戶變為共管戶,需向受理單位申請辦理國稅稅種核定手續;納稅人由純國稅戶變為共管戶,需向受理單位申請地稅稅種的核定手續。
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編制規則,辦理納稅人識別號變更業務,確保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納稅人識別號的統一性和唯一性。
納稅人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信息時,屬于信息監控范圍的,按規定先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件暫不發放,待納稅人解除監控后再予發放。
信息監控范圍及其解除程序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在系統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戶記錄,列入信息監控范圍。
受理單位應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受辦理非正常戶解除手續。監控解除后,受理單位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信息因被盜用而列入非正常戶信息監控范圍的,納稅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公安機關開具的報警回執報受理單位,稅務登記崗待納稅人提供公安機關報警回執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通過公民身份證核查系統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信息進行比對,結果不符的,列入信息監控范圍。能夠通過二代身份信息驗證儀器當場驗證其證件真偽的,不列入信息監控范圍。納稅人持護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證辦理稅務登記的,暫不進行身份信息比對。
列入身份信息比對不一致監控范圍的,受理單位應告知納稅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戶口本(原件、復印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監控解除后,受理單位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戶口本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由稅務登記崗做影像處理。
逾期變更的純國稅戶應在深圳國稅局受理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逾期變更的純地稅戶應在深圳地稅局受理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四)注銷稅務登記。共管戶應分別向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先貨物勞務稅后所得稅的順序原則分別辦理,先受理的稅務機關應提示納稅人到另一方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通過聯合辦證平臺發放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其證件應在聯合辦證平臺上繳銷。
(五)稅務登記違章處罰。對于簡易程序的處罰,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按照“誰受理、誰處罰”的原則和統一的簡易程序處罰標準,對納稅人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同一違章行為經一家稅務機關處罰后,另一家稅務機關不再處罰。稅務登記違章處罰在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各自核心征管信息系統中進行處理。
(六)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處理。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向受理單位報告,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做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受理單位申請補發聯合辦理的稅務登記證件。對申請補發聯合辦理的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受理單位應收回納稅人持有的其他全部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含原深圳國稅局稅務登記證、深圳地稅局稅務登記證)。
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
聯合辦證業務實行以下工作流程: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辦稅服務廳受理資料、簡易錄入、發放證件、違章處罰;快遞公司統一配送資料;深圳國稅局信息中心補錄數據、二次校驗、掃描紙質資料、發布影像系統、打包歸檔。
四、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資料
納稅人辦理聯合辦證業務提交的資料均為一式一份,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和納稅人不再留存。
(一)設立稅務登記
1.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及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個人獨資企業不需提供)。
(6)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8)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②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2.個體經營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業主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及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個體加油站、個人合伙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臨時經營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及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項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提供)。
(4)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納稅人不提供)。
(5)居民身份認定書、境外注冊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提供)。
臨時納稅人范圍:
(1)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4)異地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
(二)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內容無變化的不需提供)。
(3)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4)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2.變更登記(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遺失稅務登記證件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
(四)增發稅務登記證副本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2.納稅人書面申請。
五、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辦理時限
納稅人申報辦理設立和變更稅務登記,有關證件、資料齊備、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在收到申報后即時辦結。
六、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處罰標準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20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50元罰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25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100元罰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30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200元罰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35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400元罰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40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600元罰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45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800元罰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對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納稅人)處50元罰款,可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自2014年6月1日起,納稅人首次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附件: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基礎信息比對確認表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納稅人基礎信息比對確認表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地稅納稅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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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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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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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表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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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投資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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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投資方信息 |
投資方名稱 |
投資方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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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
注冊地址 |
無誤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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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更正 |
投資方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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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經辦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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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經辦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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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納稅人在國稅的基礎信息無誤,請在該信息項目后打√
2.納稅人在地稅的基礎信息無誤,請在該信息項目后打√
3.納稅人在國、地稅的基礎信息均有誤,請填寫信息更正一欄,并提交相關資料。所需資料按照變更登記辦理。
4.請在指定區域內蓋納稅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