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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位置: 首 頁 >深圳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施辦法的解讀
時間: 2015-01-14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關于發布《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施辦法》的公告解讀
本公告制定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通知》(稅總發〔2014〕15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稅務登記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77號)。
二、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有六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范圍、業務規則、報送資料、工作流程、辦理時限、處罰標準。
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范圍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范圍包括:設立稅務登記(包括單位納稅人、個體經營納稅人、臨時稅務登記)、首次稅種核定、變更稅務登記(含跨區遷移)、注銷稅務登記、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證件遺失處理、驗換證管理。
四、納稅人注意事項
納稅人需要了解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范圍、流程、資料、時限等具體內容,并按規定提交齊全的資料,按時辦理,避免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