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深圳企業公示信息的公告
深市監公告〔2015〕2號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凡在我市登記注冊的企業,都應自行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二、企業通過登錄“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網址://www.szscjg.gov.cn)企業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填報,我局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查詢平臺向社會公示。
三、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正確的,應當及時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時公示。
四、我局將依法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結果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查詢平臺向社會公布。
五、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或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我局將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