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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位置: 首 頁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4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通告
時間: 2015-03-13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25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35號)及相關規定,現將我市2014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的范圍及對象
2014年12月31日前登記開業的各類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為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對象。查賬征收的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虧損、盈利均應根據稅法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實施核定征收方式的上述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地點
納稅人應向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登陸深圳地稅門戶網站()進行申報。
四、申報方式及流程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網上申報和上門申報兩種方式。納稅人應在規定的匯算清繳時限內,通過網絡或上門方式,填寫并報送申報表,結清相應稅款。納稅人已按照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延期申報的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期限內辦理申報。
五、匯算清繳資料
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需填寫《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必須如實準確填寫,不漏項,確保表間及表內的數據勾稽關系正確。如投資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還應報送《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我局試行匯算清繳資料留存備報方式,即經營單位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等資料由納稅人自行保存,在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時才需報送。
同時,為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準確率,規范征納行為,我局倡導納稅人依據自愿原則,委托有鑒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涉稅鑒證業務,并在匯算清繳申報時提供相關鑒證報告。對納稅人2014年度所得稅的申報資料,我局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結果作為我局進行稅收管理的參考依據。
六、違章處理
納稅人如未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2014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或未按規定留存匯算清繳有關資料的,我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其它事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的,請致電深圳地稅咨詢熱線123662,或登錄深圳地稅網站()。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