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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5-06-10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創業活力,完善企業退出機制,簡化企業注銷登記流程,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應當遵循誠實守信、便捷高效、公開透明、控制風險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深圳市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外資企業不適用本暫行規定。
按照 “一照一碼”登記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未開業;
(二) 無債權債務關系。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商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一)依法被吊銷、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者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二)企業股權(投資權益)已被凍結或者已出質登記的;
(三)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規被立案查處,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被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注銷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
(五)依法不應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企業已在商事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申請注銷登記,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
第五條 企業按照簡易程序申請注銷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不再要求辦理清算組備案和提交清算報告。
第六條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通過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方式辦理。不按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方式辦理的按一般程序辦理。
第七條 企業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公告,由商事登記機關通過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發布注銷公告,公告期限為45天。
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章程規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決定解散的決議、無債權債務聲明及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書;
(三)注銷公告。
第九條 合伙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由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決定書、無債權債務聲明及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書;
(三)注銷公告。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投資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由投資人簽署的無債權債務聲明及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書;
(三)注銷公告。
第十一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網上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符合簡易注銷登記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企業簡易注銷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對注銷登記有異議的,應當向企業提出。
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商事登記機關相關情況,商事登記機關應當終止簡易注銷登記程序。
企業未及時告知相關注銷異議情況,導致利害關系人利益受損的,企業的股東、合伙人、投資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簡易注銷公告期限屆滿,商事登記機關依法作出準予注銷登記決定,在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企業注銷信息,并公告企業營業執照作廢。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企業注銷登記,恢復其主體資格: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信息取得簡易注銷登記的;
(二)確有證據表明企業注銷前存在債權債務未清理的;
(三)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
(四)存在其他糾紛確需恢復主體資格的。
第十五條 企業存在本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對負有個人責任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合伙人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