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14大修改亮點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這是自1982年制定頒布《商標法》以來進行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從四大方面完善我國現行商標法律制度。
一、 調整商標注冊審查制度。
為了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保持一致,以及適應我國逐步發展
的實際需求,同時借鑒世界先進國家的經驗。在商標注冊審查方面新商標法作出以下修改。
1. 將聲音商標納入商標可以申請注冊的范圍。 例如:《新聞聯播》片頭曲、“恒源祥,羊!羊!羊!、”。 |
2. 申請人可通過網上申請向商標主管部門直接提交注冊申請。 |
3. 增加了審查意見溝通程序。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的商標作出說明或修正。 |
4. 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簡化確權程序。 限制商標異議主體,有利于縮短商標注冊周期。 |
5. 增加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 具體的規定了商標審查的時限。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商標審查工作的效率,使得企業不再陷入其商標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而無法維護自身權益,影響企業品牌的發展。 |
二、 對商標注冊、使用和商標代理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限制,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1.明確界定并禁止商標搶注行為。 新《商標法》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有關內容, |
2.明確禁止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其行為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
3.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有利于肅清商標代理市場,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促進其健康發展。 |
三、 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使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理性回歸。
1. 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 包裝或者容器上、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促使企業不再利用“馳名商標”這項榮譽稱號進行不正當競爭。使馳名商標發揮其真正的保護作用。 |
2. 明確規定“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明確規定了商標局,商評委、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商標法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在商標案件中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才能適用相關規定。 |
3. 馳名商標認定結果只對案件有效。 僅僅作為判定案件的一項認定理由,并非判決結果。 |
四、 加大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1. 增加了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屬于給他人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行為。 |
2. 增加加重賠償的規定。 新商標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如果還是無法確定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
3. 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 通過調整侵權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解決權利人“舉證難”的問題,,更加公平的分擔當事人的舉證義務。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