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
您當前位置: 首 頁 >2010年新會計準則
時間: 2014-08-06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2010年新會計準則
目錄
新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8
第一章 總則 8
第二章 確認 8
第三章 計量 8
第四章 披露 9
新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10
第一章 總則 10
第二章 初始計量 10
第三章 后續計量 10
第四章 披露 12
新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12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12
第三章 后續計量 13
第四章 轉換 13
第五章 處置 14
第六章 披露 14
新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14
第一章 總則 14
第二章 確認 14
第三章 初始計量 15
第四章 后續計量 15
第五章 處置 16
新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16
第一章 總則 16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16
第三章 后續計量 17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18
新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18
第一章 總則 18
第二章 確認 19
第三章 初始計量 20
第四章 后續計量 20
第六章 披露 21
新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1
第一章 總則 21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1
第三章 披露 22
新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22
第一章 總則 22
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23
第三章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23
第四章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24
第五章 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25
第六章 商譽減值的處理 26
第七章 披露 26
新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28
第一章 總則 28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8
第三章 披露 28
新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29
第一章 總則 29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9
第三章 列報 30
新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31
第一章 總則 31
第二章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四章 披露 32
新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33
第一章 總則 33
第二章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33
第三章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34
第四章 披露 34
新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35
第一章 總則 35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35
第三章 披露 36
新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36
第一章 總則 36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36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37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38
第五章 披露 38
新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38
第一章 總則 38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39
第三章 合同收入 39
第四章 合同成本 39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40
第六章 披露 41
新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41
第一章 總則 41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41
第三章 披露 42
新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42
第一章 總則 42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42
第三章 披露 43
新會計準則第18號——企業所得稅 44
第一章 總則 44
第二章 計稅基礎 44
第三章 暫時性差異 44
第四章 確認 44
第五章 計量 45
第六章 列報 45
新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46
第一章 總則 46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46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47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47
第五章 披露 48
新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48
第一章 總則 48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48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49
第四章 披露 50
新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51
第一章 總則 51
第二章 租賃的分類 51
第三章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52
第四章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52
第五章 經營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53
第六章 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53
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 53
第八章 列報 54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54
第一章 總則 54
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55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60
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60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61
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62
第七章 公允價值確定 63
第八章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65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 65
第一章 總則 65
第二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66
第三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67
新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69
第一章 總則 69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69
第三章 套期確認和計量 71
新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73
第一章 總則 73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73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74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 74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75
新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76
第一章 總則 76
第二章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76
第三章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77
第四章 列報 77
新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78
第一章 總則 78
第二章 礦區權益的會計處理 78
第三章 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79
第四章 油氣開發的會計處理 80
第五章 油氣生產的會計處理 80
第六章 披露 81
新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81
第一章 總則 81
第二章 會計政策 81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 82
第四章 前期差錯更正 82
第五章 披露 82
新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83
第一章 總則 83
第二章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83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 84
第四章 披露 84
新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84
第一章 總則 84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4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 85
第四章 利潤表 87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87
第六章 附注 87
新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88
第一章 總則 88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8
第三章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89
第四章 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89
第五章 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90
第六章 披露 90
新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91
第一章 總則 91
第二章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91
新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93
第一章 總則 93
第二章 合并范圍 93
第三章 合并程序 94
第四章 披露 96
新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97
第一章 總則 97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97
第三章 稀釋每股收益 97
第四章 列報 98
新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 98
第一章 總則 98
第二章 報告分部的確定 99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100
新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101
第一章 總則 101
第二章 關聯方 101
第三章 關聯方交易 102
第四章 披露 102
新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103
第一章 總則 103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103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104
新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109
第一章 總則 109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109
第三章 列報 111
新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章 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制造費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并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
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于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第十七條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
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于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新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本準則未予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初始計量
第三條 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四條 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
(五)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確定。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五條 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當將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第六條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七條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第八條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九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第十一條 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第十二條 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并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第十三條 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十四條 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十五條 按照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處理;其他按照本準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十六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條 投資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當期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合計金額。
(三)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
(四)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
(五)與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新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一)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代建的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 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七條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
第四章 轉換
第十三條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一)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第十四條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
(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 后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五章 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新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收獲后的農產品,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二)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 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生物資產;
(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 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條 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十條 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一條 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郁閉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 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 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第十四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十五條 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
生物資產在郁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生物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該資產的預計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
(三)該資產的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
第二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并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
新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三)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第四條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 企業無形項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部分。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企業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后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 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四章 后續計量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二)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條 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并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五章 處置和報廢
第二十二條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四)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五)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新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三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條 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第六條 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七條 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 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并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九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二)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三)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新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
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第五條 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三)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五)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六)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
(七)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第三章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第六條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
第七條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第八條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
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
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該凈額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第九條 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壽命和折現率等因素。
第十條 預計的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預計產生的現金流入。
(二)為實現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現金流入所必需的預計現金流出(包括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現金流出)。
該現金流出應當是可直接歸屬于或者可通過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配到資產中的現金流出。
(三)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資產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凈現金流量。該現金流量應當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交易時,企業預期可從資產的處置中獲取或者支付的、減去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一條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時,企業管理層應當在合理和有依據的基礎上對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整個經濟狀況進行最佳估計。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后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遞增的增長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遞增的增長率為基礎。
建立在預算或者預測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5 年,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更長的期間是合理的,可以涵蓋更長的期間。
在對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后年份的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所使用的增長率除了企業能夠證明更高的增長率是合理的之外,不應當超過企業經營的產品、市場、所處的行業或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長期平均增長率,或者該資產所處市場的長期平均增長率。
第十二條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為基礎,不應當包括與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尚未作出承諾的重組事項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也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
企業已經承諾重組的,在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預計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數,應當反映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組所導致的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其中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