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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標案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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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國,商標二字頗吸人眼球,美國蘋果公司與唯冠公司為iPad商標相互訴訟,加多寶與廣藥集團為“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對簿公堂,美國前籃球巨星喬丹狀告福建喬丹體育用品公司侵犯“喬丹”姓名權,廣東一家服裝企業成功注冊“愛馬仕”中文商標,每個案件都引起國人熱議,其中iPad商標案微議尤盛。

一、iPad商標案的來由

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國際”)成立于1989年,97年在香港上市,曾為全球知名的顯示器生產商。受金融危機影響,唯冠國際于20108月被法院頒令破產。在臺灣和深圳分別設有子公司,分別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唯冠”)、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唯冠國際1998年試圖推出一款上網器,名為“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簡稱“IPAD”。2000年起唯冠國際以臺灣唯冠的名義在全球申請注冊IPAD商標,在中國大陸的兩件注冊于2001年,注冊號:159055716823102011年延續,現持有人為深圳唯冠。


蘋果公司(Apple Inc. ),原稱蘋果電腦公司(Apple Computer, Inc.),總部位于美國加利福尼亞的庫比提諾,核心業務是電子科技產品,為全球最知名的個人電腦生產商。20103月,蘋果公司在全球首推iPad平板電腦,上市3個月僅在美國市場就銷售了100萬臺,在全球刮起“iPad旋風”。

知識產權應用發展公司(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簡稱“IP公司” ),20098月成立于英國,是蘋果公司設立并用于獲取與iPad相關的商標。2009812月,該公司與唯冠國際談判轉讓商標,于12月簽訂協議,10iPad商標一并轉讓,簽約方為臺灣唯冠和IP公司,價格為3.5萬英鎊。后者轉手以10萬英鎊轉手賣給蘋果公司。轉讓清單包括中國大陸的兩件商標。

臺灣唯冠與IP公司的轉讓協議簽訂后,深圳唯冠以不是協議一方當事人為由,拒絕將中國大陸的兩件注冊商標轉讓給蘋果公司。為此,蘋果公司和IP公司將深圳唯冠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蘋果公司享有對iPad商標的專用權,從而啟動了iPad商標的訴訟歷程。

二、iPad商標的訴訟歷程

20104月開始,圍繞iPad商標權歸屬的訴爭不斷:(1)深圳市中級法院。深圳中院于2010419日受理該案,并于2011223日、821日、1018日三次開庭審理。2011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及IP公司的訴訟請求;(2) 惠州市中級法院。深圳唯冠告iPad平板電腦的區域經銷商構成侵權,責令停止銷售。已經上訴至廣東高院;(3)廣東省高級法院。蘋果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級法院的判決,上訴至廣東高院,后者已于34日開庭一次,目前尚未宣判;(4)浦東區法院。受在惠州中院勝訴的鼓勵,深圳唯冠在上海浦東訴蘋果公司在中國的總經銷商商標侵權,浦東法院以廣東省高級法院尚無判決、iPad商標權屬未定為由駁回了深圳唯冠的訴訟請求;(5)香港高等法院。2010520日,蘋果公司和IP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唯冠集團及其下屬公司,要求法院禁止后者轉讓或出售在中國大陸的兩件iPad商標。香港法院于2010年6月頒布臨時禁令,禁止唯冠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和相關人員在一年內不得出售上述商標,20116月又判決將此禁令延長,直至產生正式判決;(6)美國加州最高法院。2012217日臺灣唯冠提交訴狀,訴蘋果公司商業欺詐,要求撤銷200912月雙方簽署的商標轉讓合同,禁止蘋果公司使用iPad商標。

在上述系列訴訟中,有兩個判決對分析iPad商標案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深圳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這是一個駁回蘋果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其主要理由是: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注冊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但原告沒有做到這一點,訴爭注冊商標的持有人是深圳唯冠。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訂,不能約束深圳唯冠。且原告主張的與被告之間存在表見代理的理由亦不成立。故法院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這里面,法院運用的法學理論有:要式法律行為,合同相對性,公司人格獨立性,表見代理等。二是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支持香港法院頒布臨時禁令的主要理由是:中國大陸的上述兩件注冊商標已經根據臺灣唯冠與IP公司之間的轉讓協議發生了轉讓;雖未按照大陸法律完成注冊商標轉讓所必需的要式行為,但深圳唯冠受信托管理iPad大陸商標,深圳唯冠不得違反信托義務而擅自轉讓該注冊商標。蘋果公司就是利用香港法院的這一判決理由,主張自己對iPad商標的權利。

三、關于iPad商標案的幾點思考

由于廣東省高級法院尚未判決,無法對iPad商標案做成案研究。下面所列僅代表個人觀點。

思考之一:沒有實際使用的注冊商標要不要保護?

有人說iPad是沒有實際使用,因而不必保護,理由是商標是和市場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沒有在市場上使用,只是一個符號,不會產生利益。如果法律保護一個沒有市場意義的符號或者標記,就會有人囤積居奇,想方設法搶注別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用來謀取暴利。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沒有區分該商標是否實際投入商業使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5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注冊商標,無論是否實際使用,在未被依法注銷或撤銷之前,都應受到法律保護。2009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經濟大局的若干意見》里第一次明確提出對于沒有實際使用的注冊商標進行區別性保護,其主要內容是對沒有實際使用的注冊商標以制止侵權行為為主,一般不賠償損失,可以給予合理的費用補償。最高法院的觀點很明確,對于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是要保護的,只不過保護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手段來保護,是制止侵權為主;只有對那些確實沒有使用意圖的注冊商標才一定不給予民事賠償。也就是說,如果不能證明他確實沒有使用的意圖,也不是不可以給予民事賠償。

回頭再看iPad。深圳唯冠在1998年就開始準備生產一種可以幫助提高上網速度的聯網器,并正式使用iPad商標。2003年與摩托羅拉合作時準備生產平板電腦,也準備使用iPad商標。說明深圳唯冠或者是臺灣唯冠確有使用iPad商標的意圖和商業行為,曾投入大量資金研發相關產品。這就是2006年蘋果公司在英國以三年不使用起訴唯冠要求撤銷iPad商標,最終英國法院以證據不足判唯冠勝訴的原因。蘋果公司在大陸也提過對iPad提過三年不使用,該案至今未審結,估計蘋果公司勝訴的可能性較小。

思考之二,深圳唯冠的債權人用商標權實現債權,是不勞而獲,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嗎?

我們知道,商標是區分商品來源、服務提供者的一種商業標記。但僅在這個意義上理解商標顯然是不夠的。它也是公司的無形資產之一,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司經營不善、只剩商標值點錢的情況下,把商標賣個好價錢用于還債,何錯之有?比如一個公司破產了,只剩下幾部車,最后拍賣出了個好價錢來還銀行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知識產權和有形財產的所有權,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一種對世權,是一種絕對權;都具有資產性質,只不過前者是無形的而已。你把汽車賣了個好價錢,大家都祝賀你;我想把商標賣掉,為什么就不可以呢?所以不存在是不勞而獲,不當利益的問題。

思考之三:合同的相對性、法人的獨立性,表見代理、人格混同,誰更占理?

深圳唯冠在深圳中院得以勝訴的法學理論主要有兩個,即合同相對性原則和法人獨立性原則。合同相對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指一個有效的合同只在特定的主體、特定的客體和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之間成立。譬如,甲和乙簽了一個合同,不能對丙產生法律效力;甲和乙簽了一個買賣汽車的合同,自然不能將摩托車算進買賣標的。所謂法人獨立性,是指法人與法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一法人不能對另一法人的行為負責。法人獨立性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反映到 iPad商標案,深圳唯冠認為IP公司在臺灣簽訂的轉讓合同,只在臺灣唯冠和IP公司之間產生法律效應,和深圳唯冠一點關系都沒有,自然不能受其約束。這是合同的相對性。深圳唯冠和臺灣唯冠是根據不同法律成立的公司,相互之間彼此是獨立的,臺灣唯冠的轉讓行為及其法律后果不能由深圳唯冠承認和承擔。

蘋果公司也有兩個法學理論來反駁深圳唯冠。一個是表見代理。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蘋果公司認為,由于唯冠國際、臺灣唯冠及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楊榮山、法律事務負責人均為麥世宏,應視為代表唯冠集團所有企業,雖然合同蓋章僅為臺灣唯冠,但對深圳唯冠足以構成表見代理,應對深圳唯冠具有約束力。如前所述,深圳中院認為表見代理僅適用于代理人不明確的情形下,而通過本案所涉合同的簽章來看,并不存在種情形,蘋果公司的表見代理抗辯不成立。另一個是法人人格混同。蘋果公司好像在訴訟中還沒有提及法人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的股東和公司之間,或公司和公司之間的財務、組織機構和其它關系發生了混同,使他人誤認為兩家公司為一家公司或者股東對公司有控制關系。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下,英美法系國家通常拋開法人獨立性原則,通過揭開法人的面紗,否認法人的獨立人格,讓一公司為另一公司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反映到 iPad商標案,楊榮山同時擔任唯冠集團、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麥世宏同時擔任上述唯冠公司的法律事務負責人,兩人均自始至終代表唯冠集團參加談判,在代表身份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混同。我國公司法也對人格混同做了一定的規制,《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思考之四:如果最終敗訴,蘋果公司將如何選擇?

應該承認,iPad商標有今天的知名度,毫無疑問是蘋果公司的功勞,是蘋果公司卓越的產品性能、卓越的創新,讓這個商標響徹全球。20103月第一代iPad上市時,三個月之內賣了100萬臺;而20123月上市新一代的iPad,一個月之內賣了300萬臺,品牌影響力確非一般。如果蘋果在我國最終敗訴,大陸沒有iPad商標,蘋果公司將如何選擇?一是花錢買。目前。深圳唯冠開出高價,蘋果不愿意和解,如果蘋果敗訴,它將不得不接受深圳唯冠的現報價或者更高報價;二是換標。跨國公司有戰略的全球性,包括品牌的全球性,這對跨國公司是非常重要的策略。如果在中國大陸不叫iPad,必將造成全球不統一,大陸這么大市場,讓大陸市場和全球市場分割開來,對跨國公司是不太好接受的。所以蘋果公司換標的代價非常大,不算經濟帳,算策略、戰略上的帳,也是極不劃算的。還有,如果蘋果最終敗訴并選擇換標,深圳唯冠可能會更廣泛地運用法律手段,要求蘋果公司及其在大陸的經銷商為其以前銷售iPad平板電腦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思考之五:如果敗訴,深圳唯冠將如何選擇?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網絡上推測,廣東省高院推翻深圳中院一審判決的可能性較小。但是,如果深圳唯冠敗訴,法院認定深圳唯冠為受臺灣唯冠與IP公司之間轉讓協議的約束,深圳唯冠將面臨怎樣的境遇?倘若如此,深圳唯冠肯定被認定違約,即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大陸兩件商標轉讓給IP公司,那么,深圳唯冠應按照合同約定和中國法律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無外乎二:一是賠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由于臺灣唯冠與IP公司合同標的僅為35000英鎊,估計深圳唯冠不會太擔心;二是繼續履行,即深圳唯冠繼續協助IP公司和蘋果公司到中國國家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在深圳唯冠激烈反對的情形下,考慮到涉外合同的因素,是否存在繼續履行的基礎,恐怕法官要好好思量一下。

思考之六:從蘋果的商標管理,我們學到了什么?

蘋果公司的品牌發展并非一帆風順。APPLEiPhoneiPod,都蘋果公司從他人手中化大價錢賣過來的。為APPLE商標與披頭士樂隊的蘋果公司(Apple Corp. Ltd.)前后糾纏了十八年之久,為求轉讓iPhone商標與思科公司談判了七年多,iPod商標也是從一家美國公司手中買來的。蘋果公司為此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以iPhone為例,蘋果公司答應與思科公司在某些領域開展合作,并支付了一筆巨額賠款,才讓思科公司允許蘋果公司使用iPhone的商標。從這個意義上講,蘋果公司的商標管理,確實缺乏應有的前瞻性。這是第一。

第二,從本案來看,蘋果公司的律師犯了致命的錯誤。蘋果雖然沒有正式承認自己的律師犯了致命的錯誤,當年參與的律師也不承認自己犯了錯誤。其中有一個最主要的,現在緘口不嚴,《紐約時報》采訪他也回避這個話題。但這些律師確實對中國大陸的商標法不了解,也沒有找一個本土熟悉知識產權業務的律師。他們想當然地認為,合同一簽,轉讓完成。殊不知,在中國大陸轉讓注冊商標是要式法律行為,需雙方共同報國家商標局批準并公告后方能生效。而對這一點,任何稍懂知識產權的律師都知道。

總之, iPad商標案既讓當事人雙方兩難,又讓廣東高院兩難,深圳唯冠想把商標賣個好價錢,同意和解,但蘋果公司難以接受深圳唯冠的巨額要價,暫時不同意和解;廣東高院如果強行判決,不管怎么判都會激起軒然大波,只有推動雙方和解。無論如何,iPad商標案還是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知識產權課,它讓我們在重溫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的同時,更深切地感受到了知識產權的資產屬性。同時它也告誡我們的企業,在國際化進程中,一是要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不僅把商標當作一種商業標記,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識產權當作一種資產來管理和運營;二是要打好提前量,提前在目的國分析、布局知識產權,做到未雨綢繆;三是在知識產權國際貿易中要熟悉當地的知識產權法律,最好聘請當地律師辦理相關法律事務,切莫瞎子摸象,只知局部,不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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