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條件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國、地稅共管戶應先辦理國稅注銷登記后,憑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到地稅辦理注銷登記;如個體戶屬于純地稅戶的,地稅局先辦理注銷登記。
二、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章。
4、《稅務登記業務規程2013版》
三、辦理流程
1.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填寫表格
2.在納稅服務科全職能窗口驗銷發票,查驗是否有欠繳的稅款、罰款、滯納金(4號至12號全職能窗口)
3.8樓管理五科(804房或者808房)專管員簽字(管理員按照納稅人實際經營范圍核實納稅人稅種登記信息,查詢是否存在真實的未申報記錄并督促納稅人補申報;查詢納稅人財產登記信息,對未處理的財產進行過戶或注銷)
4.8樓管理五科科長簽署意蓋公章
5.15樓辦公室蓋章,查驗是否存在稽查案件未結
6.最后到(本大樓一樓全職能窗口)辦理注銷手續。
受理資料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原件
3.國地共管戶需要先辦理國稅注銷,提供國稅注銷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
四、工作流程
1.全職能窗口受理并核對資料;
2.核準注銷,留存稅務登記證件原件。
五、工作時限
當天辦結(納稅人如存在稅務違法違規行為或資料不齊全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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