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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4-12-06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
審核驗收標準
一、注冊資本標準
在本市注冊成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本市注冊成立,在市內外設立有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和從事債券發行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相關工作5年以上,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董事、監事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從事經濟、金融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有大學專科以上(含)學歷。
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違法違規記錄,且無嚴重失信記錄。
三、業務經營規范性標準
以融資性擔保為主業,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沒有從事不得經營的業務,特別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騙貸、非法集資,以及偏離擔保主業從事高風險投資等。堅持依法開展業務,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四、出資能力標準
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各出資人資金來源正當;主要法人股東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主要自然人股東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五、審慎性指標
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有關規定: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倍,自有資金其他投資不超過凈資產的20%,對單個被擔保人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 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30%,按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擔保責任余額的1%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等。
六、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組織架構,對各主體之間相互制衡的責、權、利關系作出制度安排;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和實施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程序。
七、公司名稱規范
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統一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深圳市”;字號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統一標明“融資擔保”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不得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
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審核驗收第一批名單
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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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金創展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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