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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位置: 首 頁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實施辦法(試行)
時間: 2014-12-09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一、行政許可內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餐飲業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核、決定食品消費環節行政許可(含許可證的延續、變更、補證、注銷)。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九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二十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一)至(四)項、第三十二條、三十四條。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含食堂)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由行政監管部門資質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衛生學評價報告》(原件1份);
3.營業執照或申請單位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經營場地合法證明(經營場地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租賃合同;場地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和通風設施)等平面布局圖;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申請單位應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衛生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8.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包括衛生管理組織機構以及食品采購查驗、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訴管理等各類管理制度);
(二)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餐飲服務許可證中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地址(非經營地址)以及經營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需要變更的,提交以下資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1份);
(2)《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3)申請單位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變更單位名稱需提交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變更通知書》;
(6)個體經營戶變更負責人的需提交轉讓合同;
(7)變更經營場所地址名稱的須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1份)。
2.變更經營地址或許可范圍的,提交材料同申辦新、改、擴建餐飲業(含食堂)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申請補辦《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補辦申請表》(原件1份);
2.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凡《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須提交市級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5.《餐飲服務許可證》破損的,提供《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及破損原因說明。
(四)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的,應提交以下
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原件1份);
2.《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遺失的,須提交市級
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3.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申請單位應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衛生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申請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表》(原件1份);
2.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三十四條和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補辦申請表》。
《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以上表格可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辦事窗口索取或在其網站()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受理機關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企業、重大活動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單位的餐飲業(含食堂)、經營面積1000m2以上的餐飲業(含食堂)及市直屬各類學校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特區內的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及特區外的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飲業(含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三)特區外寶安區、龍崗區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飲業(含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分別為:
1、經營面積200m2以下的餐飲業(不含學校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各市場監管所;
2、全區的學校食堂及經營面積200m2以上的其他餐飲業(含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企業、重大活動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單位的餐飲業(含食堂)、經營面積1000m2以上的餐飲業(含食堂)及市直屬各類學校食堂許可申請的決定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其他餐飲業(含食堂)許可申請的決定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鑒定所需時間除外。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從事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餐飲服務許可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