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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4-12-10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一、公示活動的定義和性質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企業申請,對符合公示條件的企業的上一年度合同簽約履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監管信息,通過“廣東省紅盾信息網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網上公示系統”(下稱守重公示平臺,網址://app.gdgs.gov.cn:8888/aicccps/)向全社會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導行為。工商部門不對企業的合同信用狀況直接進行評價,而是提供一個公示平臺,將企業合同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由社會各界對企業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評價。
公示活動自1987年在我省全面開展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和廣大企業的充分認可,已成為廣東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度,全省共有14309家企業被公示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其中有1542家企業連續十年以上被公示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也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肯定和支持,目前,已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6個政府部門出臺了50條對公示企業的優惠扶持措施。
實踐證明,深入開展公示活動,有利于宣傳企業誠信守約良好形象、有利于增強企業的法律意識、信用意識和自律能力,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特別是在當前深化社會經濟體制改革,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勢下,對營造誠信經營的良好市場環境,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公示活動采取自愿參與原則。工商部門在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也禁止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利用活動收費或變相收費。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牌匾和證書是企業已上網公示的證明。其樣式由省工商局制定并附上防偽標識。公示企業可自愿選擇是否制作牌匾。申請制作的,須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關費用由公示企業直接向牌匾制作企業支付。
二、公示原則
1.自愿參與原則。公示的申請和撤回均由企業自主決定。
2.公開透明原則。公示活動的條件、程序和優惠扶持措施等向全社會公開;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監管信息、合同簽約履約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統一公示原則。廣東省紅盾信息網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系統為全省統一的公示平臺,凡自愿申請并經審查符合條件予以公示的企業均為“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不再分省、市、縣等級。
4.激勵原則。公示企業可依規定享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優惠扶持措施。
5.非行政救濟原則。本公示活動是不具備行政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申請企業和公示企業不得對公示監督機關作出的不予公示、撤銷公示和撤回公示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三、公示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
1.領取營業執照并成立滿一年;
2.有專門的合同管理制度;
3.能全面、實際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約率達100%;
4.沒有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記錄;
5.同意由公示監督機關將本企業申報年度的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總產值或銷售額在守重公示平臺公示。
四、公示程序
1.申請和受理
(1)自愿申請參加公示活動的企業應通過本公示系統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a、《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請表》;
b、加蓋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c、加蓋公章的有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復印件;
d、已參加前一年度公示的企業,提交前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原件;
e、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屬于已受委托的推薦單位會員的申請企業,向受委托的推薦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由該推薦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后統一將書面申請材料上報給公示監督機關。同屬多個已受委托推薦單位會員的申請企業,由該申請企業自愿選定向其中一個受委托的推薦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其他申請企業直接向公示監督機關提交書面材料。
公示監督機關為申請企業的登記注冊機關。
每年3月15日為公示申請截止時間。
2.審查
對于申報企業所提交的申報材料,公示監督機關只作書面審查,但也可應企業要求,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幫助。獲委托的推薦單位須在受委托范圍內,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商會)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核查工作規則》的規定開展核查和推薦工作。每年3月16日至5月10日為材料審查和推薦時間。
3.征求意見
公示監督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稅務、海關、銀行、經貿、建設、質監等綜合監管部門的意見,并將征求到的不同意見通知申請企業。對經核實不符合公示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公示。
每年5月11日至5月31日為征求意見時間。
4.公示
6月1日,所有符合公示條件的企業均在本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5.公示后的數據更新
公示企業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過本公示系統對本企業上半年合同簽約履約方面的數據進行更新。不按時更新數據的,取消其次年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資格。
6.公示的撤銷和撤回
(1)撤銷公示: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內發生下列行為的,由公示監督機關在本公示系統撤銷其公示信息:
a、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經查實弄虛作假騙取公示行為;
b、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的合同違約行為。
(2)撤回公示
公示企業自愿申請撤回公示的,應向公示監督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示監督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撤回申請書后3天內在本公示系統撤回該企業的公示信息,回收該企業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
被撤銷公示或申請撤回公示的企業,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名義對外從事各類宣傳活動;兩年內不得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參加公示活動。
公示監督機關將撤銷或撤回公示的企業名單和原因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在公示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保留期為6個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惠扶持措施》
1.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提供窗口綠色通道服務;
2.對“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實行年檢免實質性審查的優惠服務;
3.將“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作為創建馳名、著名商標重點培育對象,提供輔導服務;將是否被公示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列入著名商標認定的參考指標;
4.協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廣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訂單合同”等新型交易合同,協助企業以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進行抵押融資。
5.鼓勵和支持發展連鎖經營和分支機構,對“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優先辦理政策傾斜;
6.連續五年被公示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的,申請冠省名的注冊資金要求可降低為五百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