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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4-12-10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設立面向社會招生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在深圳籌設、設立面向社會招生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培訓中心、培訓學校、培訓學院等)。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5日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第十一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設立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我市教育發展規劃和我市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及安全規定。
依據:《深圳市民辦教育管理若干規定》(2006年10月27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第九條。
(二)培訓機構名稱符合以下規定:
1.教育機構名稱為:行政區域名稱+字號+培訓中心(學校、學院等)。
2.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的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含縣)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3.教育機構名稱前應冠以教育機構審批機關所屬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名稱前冠以市轄區的名稱或地名時,應當與所在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連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復解放前的舊校名,因特殊情況需要的應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5.籌設培訓機構需在校名后冠以“(籌設)”字樣。
依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試行)》(粵教職〔2001〕60號附件1)第十二條。
(三)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領導班子。培訓中心和培訓學校負責人必須由具有教師資格并從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擔任。培訓學院配備具有本科學歷、高級職稱的專職院長和副院長。
依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2001〕60號附件3)第三條;《廣東省專修學院設置標準(試行)》(粵教職〔2002〕2號)第五條。
(四)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其人數應與專業設置、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培訓中心專任教師不能少于5人,培訓學校專任教師不少于10人,培訓學院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少于20人;培訓中心和培訓學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教師占專任教師總數的20%以上,培訓學院高級職稱的不低于20%,培訓學院每個專業至少配備高級職稱專任教師2人,本專業的“雙師型”專任教師2人。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培訓機構具備中、小學教師資格證的教師不低于50%。
依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第四條;《廣東省專修學院設置標準(試行)》第六條。
(五)有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校舍。培訓中心教學場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訓學校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培訓學院有獨立校園,其占地面積一般應在2萬平方米以上,教學、行政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賃校園、校舍的,培訓中心與培訓學校租賃期不少于3年;培訓學院不少于10年。培訓機構的場地用途不能為廠房或住宅,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樓層不高于5層,培訓對象全為小學生的不高于4層。
依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第五條;《廣東省專修學院設置標準(試行)》第八條;《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計標[1986]2618號)第5.2.1條》。
(六)有滿足專業教學需要的實驗、實習設施、設備。培訓中心教學設備總值不少于10萬元;培訓學校教學設備總值不少于30萬元;培訓學院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于100萬元,適用圖書不少于1萬冊。培訓學院與培訓學校有滿足體育活動需要的運動場地和體育器材。
依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第五條;《廣東省專修學院設置標準(試行)》第八條。
(七)有可靠的基本建設投資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培訓中心流動資金不低于5萬元,培訓學校流動資金不少于20萬元,培訓學院流動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培訓學院的開辦資金應不少于300萬元,舉辦者必須在審批機關監督下向所辦培訓學院足額劃撥開辦資金。以貨幣出資的,須先將出資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學院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在受理時出具銀行存款余額證明,貨幣出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以實物出資的,在受理前須依法評估作價,提供財物清單;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應在受理前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除土地使用權外的無形資產出資額不得超過開辦資金總額的20%
依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第七條;《廣東省專修學院設置標準(試行)》第九條。
(八)教育培訓機構的分教點,按不低于培訓中心設置標準設置。
依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第八條。
(九)有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要有教育教學以及安全管理專項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主任。
依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第六條;《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第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
五、申請材料(材料為復印件的需加蓋舉辦者印章)
(一)籌設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籌設申請表》(原件1份);
2.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辦學范圍、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舉辦者的法人證書、執照復印件;舉辦者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5.銀行存款證明(原件1份);
6.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協議須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二)完成籌設后申請設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原件3份);
2.籌設批準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籌設情況報告(原件1份);
4.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原件1份);
5.首屆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件1份);
6.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7.教育培訓機構用地、校舍的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須附產權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8.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9.校長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工作簡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10.教師資格證、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財會人員資格、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
(三)直接申請設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原件3份);
2.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舉辦者的法人證書、執照;舉辦者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5.銀行存款證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訓機構用地、校舍的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須附產權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7.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8.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原件1份);
9.首屆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件1份);
10.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明、工作簡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教師資格、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2.財會人員資格、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
六、申請表格
《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籌設申請表》(附表1)、《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表2),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市教育局辦事窗口免費領取,或在深圳教育網站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教育局,各區教育局(含新區公共事業局)。市教育局受理培訓學院、跨區域辦學的培訓機構、市行業協會舉辦的培訓機構的籌設及設立申請;其他培訓機構由辦學所在區域的各區教育局受理:非跨區域辦學的培訓機構的籌設及設立申請由所在區教育局受理,光明新區公共事業局受寶安區教育局委托受理該區非跨區域辦學的培訓機構的籌設及設立申請,坪山新區公共事業局受龍崗區教育局委托受理該區非跨區域辦學的培訓機構的籌設及設立申請。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教育局,各區教育局(含新區公共事業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籌設面向社會招生的教育培訓機構
1.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
2.審批人員初審;
3.處(科)領導復審;
4.符合條件的,局領導簽發籌設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二)設立面向社會招生的教育培訓機構
1.申請。申辦者向審批機關領取或從網上下載《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按要求填寫,并提交有關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
2.受理。申辦者向窗口報送申辦材料,經審核,申報材料齊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審。審批人員初審、擬報初審意見;
4.評議。審批機關按照《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設置評議暫行規定》(粵教職[2002]2號),對辦學條件進行實地評估,作出評議意見;
5.審批。審批機關根據設置標準、評議意見及本地教育發展計劃,于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置的決定,并通知申辦者;
6.發證。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對批準成立的教育培訓機構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7.公告。經審批設立的教育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定期發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開發行的、發行范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的報刊上。
十、行政許可時限
(一)申請籌設教育培訓機構的許可時限為30日;
(二)申請設立教育培訓機構的許可時限為3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十六條。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一)籌設批準文件,有效期3年;
(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2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修改和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通知》(粵教規函〔2009〕36號)。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籌設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展籌設活動;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依法進行登記后方可開展辦學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八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檢或年審
每年年檢一次。
依據:《關于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的通知》(粵教策〔2007〕37號)。
附表: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