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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位置: 首 頁 >深圳市國稅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時間: 2014-12-23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一、出臺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和《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的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享受范圍
我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確定為一個季度。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下同),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開發票的問題
對于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公告明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的,應同時按規定預繳稅款。對于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按規定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普通發票的,在一個季度內累計開票金額(包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超過9萬元的,應在超過9萬元的當次,一并就累計開普通發票的銷售額計算預繳稅款。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納稅申報的填報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58號)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6欄“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行了細化,新增了“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三項,由納稅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分項填報。在“稅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欄次,由納稅人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和適用征收率計算填寫。
我市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實行查賬征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按季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需按季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
三、納稅人注意事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和《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指沒有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和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季度內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前月份仍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例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12月份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10、11月份分別按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暫免征收增值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有關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