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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位置: 首 頁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2014-12-24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加快我市教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1〕1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稅部門負責代征。納稅人應在繳納“三稅”時一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繳庫時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六條 國稅、地稅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征管信息交換,具體辦法由地稅部門與國稅部門商定。
第七條 與稅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可作為繳款人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憑據,不再另行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八條 對地稅部門委托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以及受托扣繳稅款單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繳程序由地稅部門決定。
第九條 對經批準減征或免征“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相應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對增值稅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費。
第十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征繳管理、退費等業務參照現行教育費附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改變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圍和標準,不得減繳、免繳或緩繳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二條 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教育改革發展率先實現教育現代化的決定》明確的目標任務,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專項用于全市教育事業發展,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地稅部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通過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委員會、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