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流程
◆ 適用范圍
本流程適用于跨區遷移的稅務變更登記。
跨區遷移,指深圳國稅所管轄的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而需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情形。
例如以下情形:
一、納稅人從羅湖區搬遷到龍崗區、從福田區搬遷到蛇口工業區、從寶安區搬遷到龍崗區等情形,必須辦理跨區遷移變更登記;
二、寶安區或龍崗區內的納稅人如果因地址發生變化需改變主管基層分局的,如從布吉鎮搬遷到龍崗鎮,同樣也要辦理納稅人跨區遷移變更登記。
◆ 辦理時限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需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跨區遷移變更登記。
◆ 辦理地點
根據《“國稅全市通”(一期)業務處理方案》稅務登記通辦業務規則,跨區遷移變更登記不實行“國稅全市通”。納稅人只能向遷出地主管區局或基層分局稅務登記窗口申請辦理跨區遷移變更登記。
◆ 辦理程序
一、申請
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規定資料到國稅稅務登記窗口申請辦理跨區遷移變更登記。
二、遷出業務受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管理科稅務登記窗口審核納稅人提交的《稅務登記變更表(跨區遷移用)及附送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同時對允許遷移條件進行檢查,出具《跨區遷移辦理事項告知書》給納稅人。
(二)納稅人按照《跨區遷移辦理事項告知書》的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涉稅事項,辦理完畢后,回原稅務登記窗口辦理遷出核準手續。
(三)符合遷出條件的納稅人,稅務登記窗口予以辦理遷出核準手續,發放《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同時封存“納稅人稅收征管檔案”,開具《納稅人稅收征管檔案資料移交清單》交納稅人。
三、辦理遷入
納稅人持《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及檔案資料在通知規定時間內到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管理科辦理遷入變更登記,繳納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后,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所需資料
1、納稅人跨區遷出
(1) ;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
(3)工商局證件收費單。
2、納稅人跨區遷入
納稅人應持《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以下資料及時到新稅務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1)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2)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
(3)工商局證件收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