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說明:
流轉環節 |
經辦 部門 |
工作 崗位 |
工作內容 |
工作要求 |
考核點 |
輸入 表單 |
輸出 表單 |
工作時限 |
征收管理科 |
稅務登記崗 |
1、 發放《稅務登記注銷表》(ZG11DJ010),并告知納稅人所必須附報的資料(注1); 2、 檢查申請注銷的納稅人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如有未辦結事項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辦結相關未辦事項; |
1. 對有未辦結事項的申請(CTAIS系統自動檢查),告知納稅人未辦結事項。如有未結事項則按照1.2—1.5要求辦理; 2. 發現有違法違章行為的,轉交違法違章處理崗處理; 3. 如有分支機構未申報,提示其先注銷所有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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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注銷表》 |
《不予受理通知書》(或有) |
即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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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科 |
違法違章處理崗 |
發現有違法違章行為的按《違法違章處理工作規程》辦理。 |
(手工檢查)納稅人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否則一律轉有關部門違章處理。 |
對逾期辦理注銷的提請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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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服務廳 |
征收崗 |
1、 受理當前屬期及以前屬期的申報、清算、稽查稅款的申報及入庫。 2、 清繳欠稅 |
(注銷登記前置程序)不通過則先按要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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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 |
稅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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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證中心 |
驗舊崗 |
驗銷發票和繳銷《發票領購驗銷登記簿》。 |
(注銷登記前置程序)不通過要求納稅人驗銷納稅人結存發票和繳銷《發票領購驗銷登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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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繳銷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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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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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源管理科 |
認定崗 |
1、 受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取消。 2、 收繳金稅卡等稅控設備。 |
(注銷登記前置程序)1.按《取消一般納稅人工作規程》辦理稅控設備繳銷后,在《稅務登記注銷表》金稅卡繳銷情況欄簽名。 2.將收繳的稅控設備移交給信息中心稅控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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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繳證件、受理注銷申請 |
征收管理科 |
稅務登記崗 |
1、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受理其《稅務登記注銷表》和附報資料; 2、 在《稅務登記注銷表》中填寫稅務登記證件繳銷情況, 3、 在CTAIS中繳銷其證件; 4、 打印《稅務文書申請告知書》給納稅人,并告知納稅人申報當月所屬期的申報; 5、 非個體雙定戶外的其他納稅人的注銷申請:納稅人無未辦結事項的,系統將自動產生、發送案源到稅政管理科選案崗,向稽查局和審理局發出是否在查或待查查詢。 6. 管其申請資料,并出具《注銷稅務登記受理回執》給納稅人。 7. 整理資料,將《稅務登記注銷表》及相關注銷附送資料送數據中心; |
1、 審核《稅務登記注銷表》欄目填寫是否齊全和附報資料是否齊備;對申請資料不全或填報有誤的,應當場提示納稅人補齊或更正后再申請; 2、 對審核合格的申請,應由崗位人員在《稅務登記注銷表》“稅務登記證件繳銷情況”欄中填寫納稅人相應的證件收繳情況,并簽名確認; 3、 錄入CTAIS內容應準確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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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注銷表》 |
1.《稅務文書申請告知書》; 2.《注銷稅務登記受理回執》 |
即時 |
3.1稽查案件查詢 |
稽查局選案科 |
選案綜合崗 |
1、 查詢并回復該納稅人稽查在案情況及注銷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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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稽查案件查詢 |
審理局審理科 |
選案崗 |
1、 查詢回復稽查在案情況及注銷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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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達稽查任務 |
稅政管理科 |
選案崗 |
1、案源處理、稽查任務下達。 |
1、具體按《稅務稽查選案工作規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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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查納稅人清冊》、《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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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實施檢查 |
稅源管理科 |
檢查崗 |
1、 檢查并執行; 2、 上年度繳納國稅5萬元以下的,可只審查前三年度《鑒證報告》。 |
1、具體參照《稅務稽查實施工作規程》、《稅務稽查審理工作規程》、《稅務稽查執行工作規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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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具檢查意見 |
稅源管理科 |
檢查崗 |
出具意見是否同意注銷 |
1.根據檢查結果出具意見 2.根據中介機構提供的納稅情況《鑒證報告》出具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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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證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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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準注銷 |
征收管理科 |
稅務登記崗
稅控管理窗口 |
1.(情況1)個體雙定戶的注銷申請:納稅人無未辦結事項的,直接核準,打印《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收回申請人的《注銷稅務登記受理回執》; 2.(情況2)非個體雙定戶的其他納稅人,經稽查局和審理局查驗后,憑稅源管理科出具的檢查意見,征收管理科稅務登記崗決定是否核準注銷。同意注銷的,由崗位人員打印《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并加蓋稅務登記章,送達申請人,收回申請人的《注銷稅務登記受理回執》; |
1.《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加蓋稅務登記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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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
即時 |
注1:注銷登記應附送下列資料:
1、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注銷的有關決議以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登記注銷表》(ZG11DJ010)
4、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依法成立的稅務代理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或有)
5、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