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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位置: 首 頁 >深圳國稅、地稅聯合發布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 2014-12-28 來源: 邦進財務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近日,深圳國稅局和深圳地稅局聯合發布了《深圳市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優化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建立稅收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打造深圳市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升級版。
據深圳國稅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納稅信用管理包括納稅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稅務機關將廣泛采集指標,評價納稅人的信用級別,并根據實際變化予以升級或降級。
新出臺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結合近年來納稅信用管理情況,調整了評價指標和定級分數,并將兩年一評改為一年一評,增強了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全面性、科學性和評定的及時性。作為納稅信用評級的主要信息有三項:一是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從稅務管理系統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納稅申報信息、歷年納稅信用記錄、納稅人在相關部門以往的信用記錄;二是稅務內部信息,包括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稅務檢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評價當年納稅人在相關部門的信用記錄、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的其他信息。
納稅信用按百分制分為四級,90分以上、70分至90分、40分至70分、40分以下的,分別為A、B、C、D級,D級納稅信用還可以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直接判定等級。每年初稅務機關將啟動納稅信用等級評價,期間會將初評結果通過網上辦稅渠道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有異議,可提出申辯,稅務機關將單獨進行復核,最終評價結果將于每年4月底發布。
新辦法還確定了10種直接判定為D級納稅信用的情形,比如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等等。
從新辦法看,納稅信用管理重在應用,信用級別直接與稅收服務管理掛鉤。對于A級信用納稅人,稅務機關將主動公告名單,放寬發票供應限量,企業連續三年獲A級信用的,將獲得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評為B級信用的納稅人,對其實行正常管理,對C級信用納稅人從嚴管理。若被確定為D級納稅信用,將在發票使用、出口退(免)稅審核、納稅評估等方面受到嚴格審核監督。稅務機關還將逐步拓展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范圍,向相關部門通報評價結果,使誠實守信者一路綠燈,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
深圳市稅務學會研究員任壽根博士后指出,新辦法的實施體現稅務管理三個方面的升級,一是更加突出差異化、個性化的納稅服務,對納稅誠信度高的企業提供綠色通道等個性化服務;二是更加突出“成本領先”稅務管理模式,通過對納稅人分類管理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功效;三是在稅務管理中引入激勵機制,新辦法的實施可以激勵評級低的企業向評級高的企業靠攏。
據了解,2011年深圳國稅局就制定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試行辦法》,到2013年底,聯合深圳市地稅局已經評定出A級信用納稅人35460戶,并于2013年發布《關于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發票供應事項的公告》,明確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按季度發票用量領購發票,激勵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
“自從被評定為2013年A級納稅人,一方面,稅務機關放寬了公司的發票供應量,給日常生產經營帶來了實實在在的便利;另一方面,還能享受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和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大大提高了公司辦稅人員的辦事效率;更重要的是稅務機關向社會公眾公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誠信度,為公司正面形象加分,正如一位來公司考察的準客戶說‘和誠信納稅的企業合作,一定穩妥’。”深圳市君合信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所長胡綿鵬表示,“誠信經營客自來,守信納稅辦稅易。在今后的經營中,我們將保持守信納稅好傳統,保持A級納稅人榮譽。”?
同樣在2013年A級納稅人名單中榜上有名的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助理財稅總監王偉在接受采訪時也深有感觸地指出,我們深切感受到優良的納稅信用為企業日常經營,業務發展帶來的便利。比如,隨著公司業務不斷迅速的發展,“走出去”戰略也在穩步推進,公司在海外業務的開展,與海外互聯網等相關行業公司的合作越來越多。商務合作談判中,海外合作方通過對公司資質、信譽的考察,給予公司高度評價。其中,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的“招牌”,給海外合作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成為促進合作的重要“砝碼”。王偉表示,優秀的納稅信用,并非僅僅是掛在墻上的“獎牌”,而是實實在在的為企業經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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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誠信納稅人一路暢通
深圳國稅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制訂《深圳市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就是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更好地服務于納稅人。
該辦法就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的“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的要求,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和發布《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信用辦法》),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更好地服務于納稅人。
據介紹,該措施共六章33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信用辦法》制定的依據、納稅信用管理的內容、適用對象、管理職責、管理原則、信息化及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原則性內容,是《信用辦法》的基礎。第二章《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明確納稅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內容、信用信息的組成、數據采集來源等,旨在統一納稅信用信息的構成和數據采集來源。第三章《納稅信用評價標準》主要明確納稅信用評價的方式、年度指標得分、直接判級的方法、納稅信用級別的設定、不參加本期評價、不能評為A級、直接判為D級以及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情形。第四章《納稅信用評價和結果發布》明確納稅信用評價機關和結果發布的責任與時間、分級分類依法有序開放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動態調整和申請復評等事項。第五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明確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的相關措施。第六章《附則》明確《信用辦法》的施行時間和解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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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情況本年度不能夠評為A級
根據《深圳市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按月申報納稅人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或按季申報納稅人連續2個季度或者累計3個季度零申報、負申報的;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記者了解到,第一項“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限定,主要考慮信用是長期積累的結果。經統計分析,納稅人經營存續期平均在3-5年,納稅人實際經營后有一個適應期和成長期,依法遵從能力隨存續時間會逐步提升。“實際生產經營期”自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主營業務收入和申報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計算。第二項“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與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七項對應,是針對嚴重失信行為的一項管理措施。主要考慮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是對納稅人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狀況的評價,評價后對納稅人的管理措施應有一定的持續時間。第三項“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納稅人正常經營,包括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情況之外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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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類情況可以直接評為D級
根據《深圳市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記者了解到,第一至四項的邏輯是:第一項指納稅人行為被法院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第二項指納稅人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由于情節較為嚴重,被稅務稽查部門作出“定性”處理,即使已按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也應該直接判為D級;第三項指不論情節是否嚴重,不按稅務機關(包括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部門)處理結論繳納或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都直接判為D級;第四項指抗稅和拒絕稅務稽查的行為。
另外,第一項用“逃避繳納稅款”概念是與刑法銜接,第二項用“偷稅”概念是與稅收征管法銜接;明確偷稅金額10萬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線,一是參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關規定,二是對納稅人行為給予一定的容錯率。第八項“有非正常戶記錄或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為了防范非正常戶以重新注冊新企業的方式來逃避稅務監管,“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非正常戶不但影響稅收征管,而且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現在逃避納稅義務、不按規定驗銷發票、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面,稅務機關應該對其加強管理力度。
相關鏈接:《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