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2014年第16號)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根據其實際經營需要,放寬發票供應限量;
(三)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四)滿足相關條件的前提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優先辦理退稅,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五)所屬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