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費稅稅款抵扣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規定:二、成品油消費稅稅款抵扣規定
(一)納稅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 以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以下簡稱應稅油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準予從成品油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納稅人外購應稅油品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購應稅油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調整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
納稅人以進口、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分別依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