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外貿公司2013年10月5日以銀行存款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7萬元。2013年11月10日將該批貨物出口,出口收入按FOB價折合人民幣120萬元。該貨物征稅率17%,退稅率13%。2014年7月6日該批貨物因故須視同內銷。
2013年10月5日,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下同)
借:庫存商品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外銷)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注: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如購進貨物當時不能確定用于出口或內銷,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稅務處理:該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認證,對應的進項稅額170000元要單獨設賬核算,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也不得申報為當期進項稅額,要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8欄“三、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中,不得與內銷商品進項稅額混淆。
2013年11月10日,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外銷 12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外銷 1000000
貸:庫存商品1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外銷 4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外銷)40000
稅務處理:在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該出口收入1200000元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8欄“四、免稅——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第3列“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中。
2014年7月6日,會計處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 1025641.0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視同內銷)174358.97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10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000(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外銷) 40000(紅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出口視同內銷)17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外銷) 170000。
稅務處理:甲外貿公司應在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并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8月的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進項稅額170000元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1欄“(三)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因此批貨物視同內銷應納增值稅=174358.97-170000=4358.97(元)。
視同內銷的銷售額1025641.03元、銷項稅額174358.97元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欄“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征稅項目-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開具其他發票”處的第3列和第4列處。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