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上的"小微企業"一般是指按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劃分的小型、微型企業,各行企業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具體可以參見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狹義上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各有區別。稅法上的小微企業,其所得稅方面和增值稅方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認定標準也不相同。
條件(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
年度應納所得稅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015年1月1日開始,上述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條件(二)屬于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依據國稅[2008]650號)
條件(三)2014年度以前,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可享受;
2014年度開始,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均可享受。(依據財稅[2009]6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以報代備",直接填申報表對應的欄次,即完成備案)
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
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下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年應納稅所的額≤30萬,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2014年度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企業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條件(一)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條件(二)月銷售額≤2萬元(季度銷售額≤6萬元)
條件(三)屬于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條件(四)2萬元≤月銷售額≤3萬元(6萬元≤季度銷售額≤9萬元)
一、同時符合條件(一)、(二)、(三)的“小微企業”,自2013年8月1日起,暫免征收增值稅。(依據:財稅[2013]52號、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一、同時符合條件(一)、(四)的“小微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依據:財稅[2014]71號、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不需要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或審批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定應交稅費,在達到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依據:財會[2013]24號)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