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開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使用規定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自2015年8月1日起,對全市起征點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發票使用的具體規定是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四)上述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自2015年9月1日起不得再開具,并應于9月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繳銷空白發票。以下列舉發票除外:
1.銜頭發票;
2.海洋石油企業專用發票。
上述列舉發票的取消時間,深圳市國稅局將另行通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業務對外開具本文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發票的,應當使用專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