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在對轄區內重點稅源企業開展納稅自查時,發現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對外出租多年,卻一直未繳納過房產稅。
據悉,稽查人員在對該房地產企業報送的自查資料進行審核時,關注到其每年申報繳納的租賃業營業稅超過百萬元,而申報繳納的房產稅僅1萬余元,明顯不相匹配。遂要求該公司進一步提供自有房產明細,并說明出租物業屬性。
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名下自有房產價值129萬元,已足額申報繳納房產稅;用于出租的房產價值2750萬元,為其多年前開發的某樓盤底層部分商鋪,一直未出售,也未轉作固定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仍處于開發產品狀態,該公司將其用于出租經營,未申報繳納房產稅。稽查人員隨即對該房產地企業開展稅務約談,并進行納稅輔導,宣講相關稅收政策。最終,該公司主動到稅務部門一次性補繳了少繳的房產稅421萬元及滯納金164萬元,合計585萬元。
稅官說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按照上述規定,房產地開發企業在售出前已出租的商品房,應繳納房產稅。目前,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商鋪、寫字樓在售出前轉出租或自用現象較為普遍。由于這部分開發產品一般不辦理產權轉移,部分財務人員可能因不了解稅收政策而造成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稅務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要認真學習稅收法律相關政策,提高納稅意識,嚴格履行納稅義務,避免違法而帶來違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