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就業的優惠政策
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1、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2、增值稅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實行限額即征即退;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優惠。
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繼續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四、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政策。
五、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六、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八、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九、稅務機關發現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條件,或者采用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等手段騙取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的,應將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納稅期內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稅全額追繳入庫,并自發現當月起36個月內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
十、本通知有關定義
(一)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二)殘疾人個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四)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十一、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執行財稅〔2007〕92號和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生的應退未退的增值稅余額,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5日
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優惠: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否有暫免或減征的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三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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