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常經營,但連續數月零申報的增值稅納稅人;
說明: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就應該產生應納稅收入,但是每月申報收入時未產生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隱瞞收入之嫌疑;但是收入全部是免稅收入(間接出口或其他批準項目)除外,此類企業(我公司)不在監控范圍之內。
2、 四小票(海關完稅憑證、運輸發票、廢舊物資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占全部進項抵扣額比例比較大,但稅負偏低的增值稅納稅人;
說明:此類企業一般是進出口公司(進口產品國內銷售),非以廢舊物資、農產品為生產主要原材料的企業,由于以上四種發票的管制(相當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非常的嚴謹,容易產生騙稅、偷稅現象,所以對于以上四種發票所占比例比較大而稅負低的企業作為重點核查的對象。我公司增值稅進項雖然海關完稅憑證所占進項抵扣額的比例比較大,但是金額與數量上都不在監控的范圍之內,屬于企業正常的經營行為產生。
3、 正常經營,但是連續多年虧損的企業;
說明:按照常理考慮,如果企業連續多年虧損,做為投資方來說繼續經營已經失去意義,但是卻還在正常的生成經營,明顯就是偷稅漏稅;此問題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單獨派工作組來東莞核查過,所以此類企業在東莞被關注的程度最高。
4、 正常經營,但是連續多月稅負偏低的免抵退稅企業
說明:此項主要針對的是出口企業生產產品的大多數原材料在國內購買,生產產品直接或間接出口的企業;間接出口銷售環節免稅,那么要求所耗用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要轉出,由此產生應納稅額,直接出口存在征退稅率的差異也會產生應納稅額,如果稅負偏低則有申報收入不實(實際成交價格與報關價格差異比較大)的嫌疑;企業則有其供應商虛開發票、實際出口收入與報關出口收入差異比較大、騙稅的嫌疑。
特別說明:以上1、2、4項主要針對增值稅,3項主要針對企業所得稅。
企業需真實、合法的處理賬務和稅務,可以委托邦進財務代理財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