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發布時間:2013年2月28日)
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及相關服務,并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國軟件產業管理職責,指導軟件產業發展,組織管理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主要職責是: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主要職責是:
第六條 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并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將有關情況匯總后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軟件企業認定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和條件。
第八條 企業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軟件企業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條 省級主管部門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情況、技術研發能力情況(包括研發環境、研發團隊、以及場所購買或租賃情況等)、質量保障能力情況(包括質量保障體系、測試實驗環境與工具等)、知識產權情況(包括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情況、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等)、企業管理情況(包括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制度等)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產業、財務等專家圍繞上述方面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條 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并將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二條 省級主管部門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情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名單,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并將獲證軟件企業名單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 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軟件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等有關規定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審材料(軟件企業年審申請書可從“中國雙軟認定網”下載填寫)。省級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其認定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將年審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省級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軟件企業認定資格。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軟件企業變更報備情況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第三章 行業規范
第十六條 軟件企業、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應當加強信用評價等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推動軟件行業自律,自覺維護行業秩序,促進軟件產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軟件企業開發銷售的軟件產品和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八條 軟件企業應當增強創新發展能力,優化人才結構,提升國際化發展水平。
第十九條 軟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計法規的有關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時報送相關經濟運行數據和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省級主管部門、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的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級主管部門、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可給予通報、限期改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方相應機構,可責令省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參與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的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屬部門或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取消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同時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和稅務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軟件企業,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并按相關規定享受鼓勵政策。
第二十四條 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