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它是每個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頒發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其作用相當于單位的身份證號。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機構,均應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1.經企業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2.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準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3.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4.經有關部門核準登記的中央和外省市駐深機構;
5.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組織機構。
下列組織機構均不能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1.組織機構的內設機構(包括國家只批準資格沒有相應機構的);
2.非常設組織機構;
3.我國在境外設立的組織機構;
4.軍隊的隊列單位、武警部隊。
組織機構憑代碼證辦理下列事項:
1、工商企業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2、事業單位法人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3、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4、稅務登記、換證、驗證、年檢、變更;
5、社會保險登記、換證、驗證、年檢、變更;
6、開設、變更、注銷銀行賬戶,申辦外匯業務和國內貸款業務;
7、企業標準備案,商品條碼注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程設備監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與體系認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纖維檢驗;
8、車輛征收稅費、申領車輛牌證,車輛年檢;
9、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檢、變更、注銷,國有資產統計,資產評估;
10、商標注冊、廣告業務審查;
11、進出口報關;
12、其他事項。
未在規定期限申領、變更、注銷、換證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