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噜噜夜夜狠狠视频中文,国产成人无码AⅤ片在线观看你,国产精品资源网在线观看,欧美激情不卡一区二区左线在线,亚洲爱婷婷色婷婷丁香五,亚洲成A人在线一区二区三区,日韩无码久久久久久齐齐,丝袜教师在线观看国产无码

服務電話

律師事務所財務會計核算管理辦法

您當前位置: 首 頁 > 會計顧問 > 財稅顧問


律師事務所財務會計核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促進律師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企業會計制度》,結合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四)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七)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律師事務所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八)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
(九)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
第二章 資 產
第六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律師事務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帶來經濟利益。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和預付款項、待攤費用等。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九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計入“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
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律師事務所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短期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進行明細核算。帶息的應收款項,應于期末按照本金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余額,并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不再計提利息。
律師事務所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計提壞賬準備,律師事務所一般應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即按應收款項余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提取。壞賬準備應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十一條 待攤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稅額分攤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 
第十二條 長期投資,是指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以現金購入的長期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利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利息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長期債權投資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的,可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律師事務所的長期股權投資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一般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律師事務所確認的投資收益,是指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處置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律師事務所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等。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固定資產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發起人投入的固定資產,按各方確認的價值入賬。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直線法(平均年限法),從固定資產增加的次月起,按月計提; 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 
律師事務所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年限按下列標準確定:
固定資產分類 折舊年限
一、 辦公用房 20年
二、 運輸工具
1,大中型客車 10年
2,小轎車 10年
3,摩托車 5年
三、 辦公設備
1,通訊設備 5年
2,電腦及配件 5年
3,音響、電視機、冰箱及空調器等電器 5年
4,照相機 10年
5,安全保衛設備 5年
6,辦公家具 5年
7,其他辦公設備 5年
8,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5年或租賃期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發生的固定資產各項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實質性提高固定資產質量等,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除此之外的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不再通過預提或待攤方式核算。
律師事務所在日常核算中應根據上述原則判斷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應當資本化,還是費用化。在具體實務中通常按下列方法處理:
1,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3,如果不能區分是固定資產修理還是固定資產改良,或固定資產修理和固定資產改良結合在一起,則律師事務所應按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其發生的后續支出,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計入當期費用。
4,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以資本化的,應當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核算,并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單獨計提折舊。如果在下次裝修時,該項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仍有賬面價值,應將該賬面價值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5,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單獨計提折舊。
律師事務所因執行本辦法,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預提或待攤費用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沖減或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本辦法后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上述原則處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發生的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發生盤虧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并報經合伙人(合作人)會議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先按上述規定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如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同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時,應按其差額對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營業外支出。
在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是指律師事務所為提供法律服務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無形資產的確認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 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二) 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律師事務所;
(三) 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律師事務所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自取得的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在資產負債表中,無形資產項目應當按照減去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二十一條 其他資產,是指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等。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律師事務所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律師事務所開業時一次性計入當月的管理費用。
第三章 負債
第二十二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負債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二十三條 流動負債,是指在1年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其他暫收應付款、預提費用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等。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帶息應付票據應當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業務協作費”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律師事務所之間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律師事務所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律師事務所進行業務協作而支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的費用。律師事務所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支付業務協作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師事務所支付的業務協作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第二十四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職業風險基金、長期應付款項等。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分別進行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列項目反映。將于1年內到期償還的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中應當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單獨反映。
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生額入賬,應計利息支出,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增設“職業風險基金”科目,用于核算職業風險賠償的準備金或購買補充職業責任保險。律師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依法賠償時,借記“職業風險基金”,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如果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其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職業風險基金作為一項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反映。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五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律師事務所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實收資本是指發起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章程或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律師事務所的開辦資金。
設立律師事務所必須有法定的開辦資金。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出資金。律師事務所應在章程中明確規定開辦資金的來源。
第二十七條 發起人以現金投入的開辦資金,以實際收到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以非現金方式投入的資產,應按發起人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的資本公積主要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共同基金”明細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按凈利潤的10%提取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共同基金。律師事務所提取共同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共同基金”科目。
“盈余公積”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不再使用,相應的“利潤分配”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一并取消。
第五章 收 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十一條 凡合同明確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受當事人委托收取或轉付的款項,以及專項支出的報銷費用,如:代付的訴訟費、仲裁費、托管資金等不作為業務收入;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收入款項應全部作為收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須統一按規定入賬,各項業務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三條 成本,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費用是指上述活動所發生的其他經濟利益的流出。
律師事務所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提供法律服務的成本。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的成本一般包括:專職、兼職聘用律師(包括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工資津貼、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郵電費、會議費、車輛消耗及修理費和其他業務性支出。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在利潤表中分項目列示。
第三十六條 營業費用主要是指律師事務所的廣告宣傳費用。
第三十七條 管理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為行政管理和組織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修理費、折舊費、教育培訓費、律師協會會費、業務招待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開辦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壞賬準備計提、社會保障費、職業責任保險費、職業風險基金計提、其他稅金、審計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職工福利費按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 14%提取。用于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的醫藥費、因公負傷和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教育培訓費按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 1.5%提取。
工會經費是指按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 2%提取撥交給工會的費用。
律協會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向市律師協會交納的會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律師事務所為正常業務往來的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5%的限額內節約使用,據實列支。 
社會保障費是指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用。 
職業風險基金按業務總收入的1-3%計提,總額達到50萬元可不再計提。
其他稅金是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應繳納的律師事務所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等。
審計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評估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財務費用是指律師事務所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 和其他財務費用。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利潤,是指律師事務所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第四十條 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第四十一條 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
第四十二條 投資收益,是指律師事務所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后的凈額。
第四十三條 補貼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稅款,以及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
第四十四條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律師事務所發生的與其業務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并在利潤表中分列項目反映。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還應當按照具體收入和支出設置明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十五條 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金額。
第四十六條 所得稅,是指律師事務所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第四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的所得稅費用應當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應付稅款法,是指律師事務所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第四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在下一年度的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應當用稅后利潤彌補。
第四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彌補虧損后的余額,為可供利潤分配,可供利潤分配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10%提取盈余公積—共同基金,用于事業發展。 
(二)按照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規定或合伙人、合作人會議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對利潤進行現金分派。
經過上述分配后,作為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
律師事務所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八章 外幣業務
第五十條 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五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第五十三條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
第九章 清 算
第五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宣布合并、分立、終止時, 應當依法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律師事務所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表;處理律師事務所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律師事務所的剩余財產。 
第五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清算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第五十六條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的同意不得處置律師事務所的財產。 
第五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無法償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五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五十九條 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六十條 律師事務所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合作所按照比例清償;合伙所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由執業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其他約定外,扶持性國有資產應視情收歸國有;合伙所的剩余財產和合作所的剩余財產,分別由律師事務所按協議或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二條 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提出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注冊會計師清算報告,一并報送主管部門。
第十章 會計調整
第六十三條 會計調整,是指律師事務所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律師事務所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律師事務所對其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計凈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按照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國家發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定,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即指按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項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第六十五條 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直接計入本期凈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當作為本期數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第六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以下是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
(二)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產負債表日后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會計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調整事項。
第六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第六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如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但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第六十九條 或有事項,是指律師事務所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律師事務所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七十條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律師事務所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í┬經濟利益流出律師事務所;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七十一條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第七十二條 如果清償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七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
第七十四條 或有資產一般不應當確認,也不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律師事務所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律師事務所自行規定。
第七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利潤分配表;
(四)其他有關附表。
律師事務所資產負債表各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進行設置,并作如下調整:
(一)在“專項應付款”項目下增設“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律師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于職業風險賠償的準備金余額;
(二)取消“盈余公積”項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項目。其他會計報表中相關的“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項目也一并取消。
第七十八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二)或有資產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三)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四)律師事務所分立、合并的說明;
(五)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九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財務管理和業務開展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律師事務所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條 律師事務所的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單位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第十三章 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提交季度財務報表、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年度審計報告,接受財務檢查與監督。
第八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設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會人員。未配備合格專職財會人員的律師事務所,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八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的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會計人員的任免和調動,須報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律師事務所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八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財務工作 的管理監督,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會計事項,不予辦理。
第八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建立內部財務審查制度,加強檢查與監督,定期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接受稅務、物價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得拒絕,并如實提供有關的會計資料,不得隱匿、謊報;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處理。
第八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必須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收縮
  • 075589915678
  • 075589914678
X
微信掃一掃,優惠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