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了律師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后,律師可能更關心如何能進行合法、科學地籌劃,使稅負降至最低。應該說,納稅籌劃是一項針對性很強的工作,面對個案量體裁衣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在此歸納以下幾點意見以供參考。
1、選擇律師身份
如果律師的收入很高,對律師不同身份的選擇會對個稅產生較大的影響。例:北京某律師事務所趙律師,欲加盟一家S合伙制律師事務所,S律所的個稅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該所向其提供兩種選擇:一種是作為該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他需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其個人年收入額乘以7%,除此之外,需負擔其收入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年收入乘以5.5% ,每年分攤所內費用15萬元;一種是選擇做聘用律師,律所不向其發放工資,其全部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個人間分配,個人不負擔所內費用,同時律所也不負擔個人辦案費用。
①如果趙律師各月收入比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5萬元,年收入為60萬元。兩種律師身份下其凈收益為:
第一種:合伙人律師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00×7%=42000元
應負擔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600000×5.5%=33000元
應分攤的所內費用為:15萬元
凈收益為:600000-42000-33000-150000=375000元
第二種:提成律師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50000×80%× (1-30%)-2000 ]×25%-1375=5125元
全年:5125×12=61500元
凈收益為:600000×80%-61500元=418500元
當趙律師年收入為60萬元時,其選擇做提成律師將使凈收益增加43500元。
②如果趙律師各月收入比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6.25萬元,年收入75萬元。那么兩種律師身份下其凈收益為:
第一種:合伙人律師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750000×7%=52500元
應負擔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750000×5.5%=41250元
應分攤的所內費用為:15萬元
凈收益為:750000-52500-41250-150000=506250元
第二種:提成律師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62500×80%× (1-30%)-2000]×25%-1375=6875元
全年:6375×12=82500元
凈收益為:750000×80%-82500=517500元
當趙律師年收入為75萬元時,選擇提成律師比合伙人凈收益多11250元。
③如果趙律師各月收入比較均衡,年收入80萬元。兩種律師身份下其凈收益為:
第一種:合伙人律師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800000×7%=56000元
應負擔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1200000×5.5%=44000元
應分攤的所內費用為:15萬元
凈收益為: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第二種:提成律師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800000÷12×80%× (1-30%)-2000×25%-1375=7458.33元
全年:7458.33×12=89500元
凈收益為:800000×80%-89500=550500元
當趙律師年收入為80萬元時,選擇作提成律師還是合伙人凈收益基本持平。
④如果趙律師各月收入比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10萬元,年收入120萬元。兩種律師身份下其凈收益為:
第一種:合伙人律師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200000×7%=84000元
應負擔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1200000×5.5%=66000元
應分攤的所內費用為:15萬元
凈收益為: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第二種:提成律師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100000×80%× (1-30%)-2000]×30%-3375=12825元
全年:12825×12=153900元
凈收益為: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當趙律師年收入為1000000時,選擇作為合伙人比作為提成律師凈收益多93900元。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看出,在設定的條件下,如趙律師年收入超過80萬元,其選擇合伙人律師凈收益高,反之,則選擇提成律師收益更高。
特別指出的是,上述結論在有關假設下做出的。故應注意:如作為合伙人分攤所內費用減少,作為聘用律師提成比例降低,或者與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同結論,律師應針對自身收入以及律師事務所分攤費用等情況做出適合自己的判斷。其次,有的律師選擇作為合伙人的目的并非從稅收角度考慮,而是為了增加知名度等等,此時律師應在納稅籌劃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帶來的收益間權衡。再次,此處計算提成律師凈收益時未考慮如作為合伙人所里能報銷的辦案費用的機會成本,律師可結合自己辦案支出的預算,減少提成律師凈收益,從而得出更佳結論 .最后,上述結論的一個前提是趙律師各月收費大致均衡。如不均衡,則應對每月收入進行調整,重新選擇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個稅。
2、合理制定薪金制度
對于每月領取固定薪金的律師,如律師事務所事先進行合理的安排,同樣會使律師享受到納稅籌劃利益。
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該通知規定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該項規定發布后即成為個稅籌劃的法寶。該規定對律師事務所同樣適用。
例:李律師在S律師事務所工作,約定月薪為12000元,全年收入為144000元。在未進行納稅籌劃前,李律師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應納個稅:(12000-2000)×20% -375=1625元
全年需交納個人所得稅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納稅方案:
每月發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為年末一次性獎金發放。
1-11月應納個稅:[(7000-2000)×15% -125] ×11=6875元
12月應納個稅:(7000-2000)×15% -125+60000×15% -125=9500元
全年需交納個稅:6875+9500=16375元。
經過上述籌劃可節稅3125元,節稅比例為19%.
3、慎重選擇報銷制度
在超額累進稅率的條件下,費用扣除的越多,所適用的稅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確定費用是納稅籌劃的途徑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師因是否在律所報銷費用而有兩種納稅方式:一種是律師事務所負擔提成律師辦案費用,或者是提成律師在律師事務所報銷費用。此種情況下,直接以分成收入作為計稅基數;其二是個人負擔辦案經費并且不在律師事務所報銷費用,則可從分成收入扣除30%的辦案費用,余額作為計稅基數。律師事務所選擇何種方式作為財務報銷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師和合伙人律師均能實現稅負最低呢?在制度制定時可考慮如下因素:
①對合伙人個人所得稅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還是查賬方式征收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律師事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而在查賬征收方式下,要據實核算律師事務所的成本費用。因此提成律師是否在律師事務所報銷費用不僅會對提成律師稅負產生影響,還會對“查賬征稅”的合伙人律師的稅負產生影響。
例:稅務機關對北京H律師事務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師系該所提成律師,王律師辦案經費大約占其收入的10%.兩種報銷制度下對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師的稅負產生的影響試做比較:
方案一:律師事務所不負擔E律師的辦案經費,E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分成比例為8:2.假定王律師年收入為15萬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為12500元。
E律師應交個人所得稅: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師全年凈收益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辦案費用-個人所得稅=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師事務所負擔E律師的辦案經費,E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分成比例為7:3.
E律師全年應納個稅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師全年凈收益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個人所得稅=93300元
評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師事務所發生成本費用與所納個稅無關,故上述兩種方案下合伙人律師所交納個稅相同。但兩個方案對于提成律師稅負有所影響較大,前者個稅減少4200元,節稅比例為56%.
如H律師事務所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則提成律師辦案經費是否由所里負擔,將會影響律師事務所的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因此,律師事務所在制定報銷制度時不僅要考慮提成律師的稅負,還要考慮合伙人的稅負,兼顧雙方利益。
②提成律師辦案費用占辦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師可對辦案所發生費用進行合理預算,如果辦案費用超過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師事務所負擔的方式更佳,如辦案費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內,則采取個人負擔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隨著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必然也將影響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個人所得稅的計征 .查賬征收的律師事務所是否選擇了最優化的會計政策、對雇員教育經費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學合理、是否選擇最合適的組織形式等等都將對稅負有所影響,這些都將為納稅籌劃提供廣闊的空間。
納稅籌劃具有事先性、復雜性、綜合性、動態性的特點,因此只有深入目標納稅人,量體定做的籌劃方案才是最優化的方案。筆者以上納稅籌劃方法和案例僅是提供一種思路,廣大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籌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