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項目登記
1.在我市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納稅人,應當在簽訂建安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加蓋單位公章的下列資料向建安項目所在地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請辦理項目登記。
(1)《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ZS120);
(2)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建筑業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4)分包方納稅人應提供上一級總包方工程項目登記備案告知書復印件;
(5)繳納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應一并提供印花稅完稅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6)市外納稅人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市外納稅人若持有《外管證》應一并提供(持《外管證》先辦理報驗登記,再辦理建安項目登記);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例如: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
2.下列情形可以不辦理工程項目登記
(1)個人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在我市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無需辦理項目登記;
(2)單位納稅人在我市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凡不屬于總分包工程且工程合同金額小于100萬元的,可以不辦理工程項目登記。
建安項目變更
已辦項目登記的建安工程,發生項目登記信息變更事項的,納稅人可持相關資料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請變更項目登記信息。
建安項目注銷
已辦項目登記的建安工程施工完畢,工程款項已經結算,發票全部開具且各項稅款已經繳納,納稅人應自稅款繳納之日起30日內,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請注銷此項目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