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概述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進行核定(以下簡稱定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稅款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2.主表及其附報資料
(1)主表
《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調整)申請表》(ZG11WS086)
(2)特定資料
a.房屋(店鋪)租賃合同(有租賃房產情況提供)或房產證(自有房產提供)或無償提供房產的證明(ZG12TY155)
b. 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單(本)復印件(ZG12TY066)
c. 水電費單、物業管理費單復印件(ZG12TY156)
3.流程
納稅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受理→稅務機關審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