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
【報送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3份。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3 份。
(3)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4)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5)出口發票。
(6)委托出口的貨物,應提供受托方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7)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應提供:
——《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2份。
——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8)《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
(9)屬于收匯重點管理企業的,還應報送《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及電子數據,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下同);
(10)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基本流程】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退稅的稅源管理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