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概述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后,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持有關憑證資料向主管區、分局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
2.主表及其附報資料
(1)主表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2份;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2份;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2份。
(2)附報資料
a.季度內各月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b.出口發票;
c.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d.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如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e.如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f.季度內各月的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g.季度內各月的免稅申報電子數據;
h.如屬于出口貨物已到免稅核銷申報期,而企業經核準允許延期申報的,還需提供經審批同意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
4.納稅人辦理時限要求
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后,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持有關憑證資料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