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2、居民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將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所謂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3、非居民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將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所謂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4、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在納稅義務上的區別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依據依據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它們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其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納稅人判定標準的納稅人,其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中“住所”如何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地,是判定納稅人屬于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人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它是指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而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6、個人所得稅法中在境內居住滿1年如何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對于居民納稅人的判定標準除了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另外一個判定標準就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日數。
7、在華居住居住滿五年后的納稅規定
(1)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
個人在中國境內是否居住滿五年的計算起始日期,1994年1月1日起。
(2)在華居住居住滿五年后的納稅義務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注:可參照國稅發[2004]97號的計算公式2)。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注:可參照國稅發[2004]97號的計算公式1),該個人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征稅范圍
1、 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所得。
當前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范圍
1.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1995]64號)
2.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國稅函〔1998〕546號)
3.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58號)
4.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回扣收入,應按“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時代扣代繳。(國稅函[1999]627號)
5.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財稅[2011]50號)
6.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征稅問題。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7.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的征稅規定
在2009年5月24日之前:對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從2009年5月25日起: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除上述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即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 - 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20%。
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從2009年5月25日起執行。
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納稅申報期限為次月15日內。
2、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納稅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30日內。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納稅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30日內。
5、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納稅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