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薪金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3500元費用減除標準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規標準繳付的部分,需計入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以下人員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可以再減除1300附加減除費用。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說明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元的 |
不超過1455元的 |
3 |
0 |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
2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
3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
4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l、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說明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0元的 |
不超過14250元的 |
5 |
0 |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2 |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
3 |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
4 |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
5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每月3500元必要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4.勞務報酬所得
(一)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如果納稅人的每次應稅勞務報酬所得超過20000元的,應實行加成征稅,其應納稅總額依據相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勞務報酬所得適用)
級數 |
含稅所得 |
不含稅收入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說明 1. 表中的含稅所得指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指納稅人取得的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勞務報酬收入。2.含稅所得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含稅收入額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
2 |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過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超過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三)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
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種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和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凡是由任職單位(含財務、工會以及其他部門)發放的任何名目、性質的收入,除稅法另有規定外,應界定為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另,單位支付個人的勞務報酬,應取得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入帳。
5.稿酬所得
(一)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1-30%)
(二)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書畫、攝影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是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
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在其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在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20%
(二)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國債利息所得,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開設教育存款專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從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發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適應20%的稅率,但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9、財產轉讓所得
(一)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二)財產原值,是指:
1.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3.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4.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5.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三)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10.偶然所得
(一)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20%
(二)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獎券)一次中獎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11.經國務院財稅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