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使用證明等同于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此證明需要社區工作站簽字蓋章后生效。公司申請一般納稅人時候可以上交此證明。
場所使用證明
房 屋 使 用 人 |
姓名或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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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或資格證明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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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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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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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位置 |
深圳市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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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經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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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經營場所樓層 |
層 |
面 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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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聲 明 本人所填寫上述內容屬實,閱知并遵從以下條款: (一)此場所使用證明僅作為辦理審批登記的場所證明文件,不代表對建筑物合法性的確認。 (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拆除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時,此臨時使用證明自動失效,不得作為補償依據。本企業(個人)會主動辦理經營地址變更或辦理注銷登記。 (三)經營者憑此場所使用證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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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單位 意 見 |
經審查,該房屋位于 ,共 層,
用作擬經營項目的房屋位于第 層,同意其作為經營場所場地使用。
年 月 日 (審查單位蓋章)
審查單位聯系人:
審查單位聯系電話: |
注:此證明根據《轉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鼓勵社會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若干實施意見的通知》(深府辦〔2010〕111號)出具,壹式叁份,申請人、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單位各存壹份。
《轉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鼓勵社會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若干實施意見的通知》(深府辦〔2010〕111號)文件相關內容“十一、放寬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對暫無法提供有效房產證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園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市場開辦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公司等機構、部門和單位出具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使用證明,經營者可憑該場所使用證明直接辦理工商登記。該證明僅作為辦理登記的場所證明文件,不作為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如此類場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遷,經營者應主動辦理變更地址或注銷登記,否則將視為無經營場所依法處理”。
附件: 場所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