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有關稅收政策解讀
房屋租賃稅收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營業稅(一)概述
(二)個人出租房屋的優惠政策
1. 稅率優惠
2. 起征點的規定
深圳市個人出租房屋起征點由原來5000元調整為20000元。
即: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 注意事項(定金和免租期處理)
定金:
對于收到的房租定金,會計和稅務上的處理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取得時不確認收入,只有當定金抵交房租時才按規定確認收入繳納稅款。
會計處理: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應確認租金收入。
稅務處理:免租期內未產生納稅義務不繳營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納稅人: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二)稅率: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由1%調整為7%。
三、教育費附加(一)繳費人: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照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繳費比例: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算依據,按3%繳納。
四、地方教育附加(一)繳費人:從2011年1月1日起,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二)繳費比例: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算依據,按2%繳納。
舉例:深圳王某個人出租房屋,2012年6月份租金收入為8000元,7月份租金為21000元,請計算王某6、7月份應繳納的營業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不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夠營業稅起征點)。
營業稅=21000×1.5%=315(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315×7%=22.05(元)
教育費附加=315×3%=9.45(元)
地方教育附加=315×2%=6.3(元)
五、印花稅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計稅貼花。
對于一些只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沒有有租賃期限的,年內繼續租用的,可按當年租賃之日至年未的租金總額計算貼花,以后年度使用的,按當年度的租賃總額計算貼花,直到合同結束為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的規定,從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八、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應并入企業收入總額,再按稅法規定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一次收取多年租金
會計上的處理:對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經營租賃收入;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
稅務上的處理:出租人可對已確認的提前一次性支付且租賃期跨年度的租賃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九、個人所得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屬于“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應稅范圍。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依照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征收方式有兩種:
(一)核定征收方式
對月租金<5000元的,核定征收0.1%;
對月租金≥5000元的,核定征收0.44%
如果納稅人對核定征收由異議的,管理機關可采用據實計征方式征收。
(二)據實征收方式
1. 應納稅所得額的費用扣除
A. 納稅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B.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C. 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下次繼續扣除);
D. 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
2.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應稅收入的
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計算納稅
3. 稅率:減按10%稅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