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照房產的計稅余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稅納稅義務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基本計稅方法
1. 依照房產原值70%為計稅依據的房產,適用稅率為1.2%
即:房產稅=房產原值×(1-30%)×1.2%
2.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房產,適用稅率為12%
即:房產稅=租金收入×12%
(二)特殊規定
對深圳企業的房產,不論是自用還是出租,都按房產原值的計稅方法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個人出租居民住房的優惠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四)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深圳市按以下方式計稅
1. 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即:房產稅=房屋原價×50%×(1-30%)×1.2%
2. 商業和其它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即:房產稅=房屋原價×70%×(1-30%)×1.2%
(五)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的計稅規定
1. 納稅人:由實際經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2. 計稅方法:
自營的:房產稅=房產原值×(1-30%)×1.2%
出租的:房產稅=租金收入×12%
舉例:深圳某企業由經營用房產原值5000萬元,其中地上建筑4000萬元,地下建筑(工業用)1000萬元,地上建筑中有原值1000萬元的房產用于出租每月收租金1萬元,請計算該企業全年應納的房產稅。
全年應納房產稅
=4000×(1-30%)×1.2%+1000×50%×(1-30%)
×1.2%
=33.6+4.2
=37.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