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
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于納稅人每次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適用30%的稅率;超過50000元的部分,適用40%的稅率
注:實質上為超額累進稅率,判斷加成征稅的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而非收入額)
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級數 | 含稅所得 | 不含稅收入額 |
稅率 (%) |
速算 扣除數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2 |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過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超過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獲取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上述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6]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