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稅規定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號)
個體工商戶與企業聯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4]0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