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災區捐款所得稅計算
為鼓勵納稅人四川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行為,支持抗震救災,現就納稅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明確如下: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通過上述機構向教育事業、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以及通過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福利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準予全額扣除的機構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除此之外,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上述單位捐贈時,應取得由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或轉贈單位財務專用印章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作為抵扣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憑證。
三、對個人通過代扣代繳單位舉辦的救災捐款活動統一進行捐贈的,代扣代繳單位可登記個人捐款金額,在取得統一的正式捐贈票據后,將加蓋接受捐贈單位財務專用印章的個人捐款金額明細表附后,作為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稅前扣除憑證。
四、由于此次災情嚴重、緊急,對納稅人通過銀行轉賬、電匯或郵局匯款等方式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布的指定帳戶進行捐贈,尚未取得正式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按匯款憑據作為當期計稅時的抵扣依據,在事后取得接受捐贈單位開具的捐贈票據作為正式的稅款抵扣依據。
- 向災區捐款的所得稅計算舉例
30%扣除
李四5月工資為4000元,因個稅起征點為2000元,李四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對應稅率為10%,他應納稅200元。
如果他將1000元通過非全額扣除的機構捐給災區。按照市地稅局相關規定,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被扣除。他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2000×30%=1400元。
按照公司[應納個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速算扣除數是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稅時,簡化計算應納稅額的一個數據)]
因此李四最后應納稅(2000-2000×30%)×10%-25=115元。
捐款之后,他從原來納稅200元降至115元。
全額扣除
李四5月工資為4000元,因個稅起征點為2000元,李四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對應稅率為10%,他應納稅200元。
如果他將1000元通過可全額扣除的機構捐給災區。按照市地稅局相關規定,這1000元可從他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那么他僅僅需要為2000-1000=1000元納稅。
他最后應納稅稅額為:1000×10%-25=75元。(25元為速算扣除數)
捐款之后,他從原來納稅200元降至75元。
如果李四通過可全額扣除的機構捐款2000元,那么可算他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2000=0元,當月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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