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的,除特殊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按差額扣除征稅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2)原營業稅納稅人過渡期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具體時間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連續12個月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從2014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時,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從2014年1月1日起連續12個月開始計算,以前年度的營業額不列入計算范圍。
(3)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和新開業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①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②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4)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5)混業經營(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根據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提供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按規定申請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認定后所有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