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增值稅條件下有哪些簡易計稅方法可適用于營改增納稅人?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二、進項稅額可抵扣范圍有哪些?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該如何確認?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確定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時,可能會遇到一般納稅人由于銷售對象的不同、開具發票種類的不同而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這一公式計算不含稅銷售額。
在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之前征收營業稅時,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納稅人根據實際取得的價款確認營業額,按照營業額和營業稅稅率的乘積確認應交營業稅。在應稅服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含稅銷售額,先進行價稅分離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再按照不含稅銷售額與增值稅稅率之間的乘積確認銷項稅額。
四、兼營納稅人進項稅額應如何劃分?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稅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