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計稅方法適用哪些應稅服務范圍?
小規模納稅人一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通過衛星提供的電信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該如何確認?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本條具體規定了簡易計稅方法中如何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和一般計稅方法相同,簡易計稅方法中的銷售額也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稅額。
如:某試點納稅人某項交通運輸服務含稅銷售額為103元,在計算時應先扣除稅額,即:不含稅銷售額=103元÷(1+3%)=100元,則增值稅應納稅額=100元×3%=3元。
三、發生退費等現象該如何處理?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適用對象:
(一)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一般納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
四、已經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如何處理退費現象?
對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取價款后,發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銷售額給接受方,依照本條規定將所退的款項扣減當期銷售額的,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就該項業務委托稅務機關為其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則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從接受方相應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并將《通知單》交代開稅務機關后,方可扣減當期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未相應取得《通知單》的,或者未將《通知單》交代開稅務機關的,均不得扣減當期銷售額。
涉及上述規定的主要文件:國稅發[2007]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