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國家教委令第15號,1991年4月26日頒布)第二條、第三條;
(二)《廣東省教育督導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2002年5月23日頒布)第四條;
(三)《深圳經濟特區教育督導條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6年1月8日頒布)第七條;
(四)《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4號,2004年7月5日頒布);
(五)《廣東省中小學校等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粵教督字[1994]3號,廣東省教育廳1994年7月發文);
(六)《關于印發<深圳市辦學機構等級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深教[2004]245號,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2004年6月16日聯合發文)。
市一級學校(園)核準條件:
(一)經深圳市、區教育局正式注冊開辦的中等及其以下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園)以及民辦學校(園),辦學四年以上;
(二)取得上一等級稱號一年以上;
(三)一年內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四)符合評估標準,無零分項。
申報材料:
(一)自評報告;
(二)呈報書(即《評估方案》自評打分);
(三)對照《評估方案》的自評說明;
(四)申報表(含主管部門意見)(以上材料各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并附電子文本)。
申報表格:
(一)《深圳市一級中小學(幼兒園)督導評估申報表》;
(二)《廣東省普通高中等級評估方案》、《廣東省民辦高完中督導評估方案》、《廣東省民辦小學督導評估方案》、《廣東省幼兒園等級評估方案》。
申報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各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市一級學校(園)核準機關: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核準程序:
(一)每年3月和9月底以前,辦學機構依據評估方案進行自評, 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向轄區督導室提交呈報書;
(二)區督導室初審后,統一向市督導室提交材料;
(三)市督導室組織或委托進行專訪;
(四)被專訪學校(園)依據《專訪紀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市督導室到期將組織核查;如期整改到位的學校(園),可以參加本學期評估;不能如期整改的,需重新申請評估;
(五)對專訪合格單位依照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評估,初步提出評估意見;
(六)市教育局、市督導室審核評估意見,對符合評估標準的辦學機構制發批準文件發文、頒牌;
(七)四年組織一輪復評,程序同上。對符合評估標準的辦學機構予以保持其市一級辦學機構等級稱號,對不符合評估標準的辦學機構予以撤消等級稱號的處理。